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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3借字第010号
最高额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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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2013借字第010号
最高额借款合同
重要提示 请借款人认真阅读本合同全文,尤其是带有▲▲标记的条款。如有疑义,请及时提请出借人予以说明。
甲方(借款人): 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
乙方(出借人): 身份证号码: 8 地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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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将按本合同第1.2条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借款限额内发生借款业务,为保障出借人债权的实现,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最高借款限额
1.1 本合同所称最高借款限额是出借人核定给予借款人的,允许借款人在本合同约定期间内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借款余额。
1.2最高借款限额
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最高借款限额为人民币小写:¥50000000.00元,大写:伍仟万元整,该最高借款限额可由借款人一次或多次申请;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申请及借款条件和出借人的经营状况,决定向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借款。
借款用途为 公司在银行开据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1.3借款发放期间:
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借款限额借款发放期间自2013年08月06日起至2014年08月05日止。
在上述约定的借款发放期间和最高借款限额内,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具体发放的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以相应的借款借据(转账凭证作为付款依据)记载为准,借款人对此无异议。借款借据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4 本合同项下发放的借款,其到期日不得超过第 1.3 条约定的借款发放期间的截止日。
1.5 双方约定,出借人有权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出借人的经营状况对最高借款限额进行减少额,出借人减少最高借款限额无须征得借款人的同意。调整最高借款限额的决定一经作出并通知借款人之日起生效。无论何种原因造成通知不及时、通知未达或无法通知等情形的,不影响最高借款限额及其调整的有效性,出借人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6 因最高借款限额减少,导致本合同项下借款余额大于1.2款约定的最高借款限额时,借款人的实际债务以本合同项下的未清偿债务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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