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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瓦期地层宜采用超前导坑法开挖,探查瓦斯种类和含量,并稀释瓦斯浓度,同时加强通风。 7.3 钻爆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煤层或有瓦斯岩层中,不允许打40cm以下的浅眼,任何炮眼最大抵抗线不得小于30cm;
(2)打眼时应采取湿式凿岩,严禁干式凿岩;
(3)应使用毫秒电雷管和安全炸药,并采取电力起爆; (4)爆破电闸应安装在新鲜风流中,并与开挖面保持200m左右距离;
(5)应采用连续装药方式,雷管安放在最外一节炸药中,不得使用裸露药包。
7.4 瓦斯地层施工必须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预先对各有关人员进行专门训练,经考试合格确认其已掌握有关防止瓦斯爆炸方面的技术操作知识后,方可担任防爆工作。
(2)装渣运输使用的金属器机和车辆不得与渣体撞击,铲装前必须将石渣洗湿,防止磨擦和碰击火花。
(3)通风用的风筒、风道、风门和风墙等设施,必须按规定制作,保持密闭,防止漏风和
松动塌落,施工中应派专人维修和保养。禁止频繁开启风门,确保风流稳定。
(4)风机用电应单独供给,当其它电源因瓦斯超限而切断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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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机电源必须能正常供电。
(5)组织工地救护组,进行专门抢救训练。备齐急救和抢险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经常保持其良好状态,不得挪做他用。 (6)隧道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不得带入易燃物品。 7.5 瓦斯检测手段可采用瓦斯遥测装置、定点报警仪和手持式光波干涉仪。应重点检测下列地点:
(1)开挖面及其附近20m范围内的风流中;
(2)断面变化交界处上部,导坑上部,衬砌与未初砌交界处上部以及衬砌台车内部等容易积聚瓦斯的地方; (3)局扇20m范围内的风流中; (4)总回风流中; (5)各洞室和通道;
(6)机械、电气设备及其开关附近20m范围内; (7)岩石裂隙、溶洞和采空区瓦斯溢出口; (8)局部通风不良地段;
(9)技术负责人指定的检测地点。
7.6 应加强瓦斯检查制度,在钻眼、装药、放炮前及放炮后四个五一节上搞好瓦斯巡回检测工作。瓦斯检查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导坑内瓦斯含量在0.5%以下时,每隔0.5h到1h检查一次,0.5%以上时,应随时检查,不得离开开挖面,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
(2)当发现瓦斯含量在2%时,应加强通风稀释,在瓦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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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到允许值后,才可进入检查;
(3)瓦斯检查人员工作时应有安全防护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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