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与意大利农业研究委员会
科技合作协议
本协议由翟虎渠院长代表的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的中国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CAAS),和Giuseppe D’Ascenzo主席代表的总部位于意大利罗马纳泽那里街82号的农业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CRA)共同执行。以下称CAAS 和CRA为双方。
鉴于CAAS是一个归口农业部管理,着眼于解决农业系统的主要科学技术问题,从事农业领域基础、应用和开发研究的国家级农业科研机构;
鉴于CRA 是一个归口意大利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在农业、食品、农用工业、渔业和林业所有领域具有整体能力的研究机构;
鉴于CAAS和CRA 在包括作物研究、植物营养、植物育种、遗传学和基因学、植物生物技术、植物保护、动物养殖、兽医学、环境资源、气象学、生物能学、土壤学和土壤保护、农业工程学和农业经济学等宽泛的,以下称为“农业科学和技术”领域具有共同的兴趣;
鉴于意识到飞速增长的科学知识及其对双边和国际合作的推动作用; 鉴于CAAS和CRA 有意向通过建立一个双赢的、富有成效的合作伙伴关系,拓宽双方在许多共同感兴趣的领域的科技合作;
鉴于这样的合作,以及对合作成果的运用将对中国和意大利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推动作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第十二届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2006-2009科技合作执行草案;
根据中国农业部和意大利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签订的合作谅解备忘录; 鉴于双方有意向建立一个执行全面合作的正式合作框架,这将有力的加强双方的科技合作。
因此,协议双方CAAS和CRA同意以下条款:
第一条 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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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双方将依照此协议和两国的法律和法规,在此农业科技合作协议的框架下鼓励、发展和推动双方的合作。
第二条 原则
1. 在此合作协议框架下的合作将在以下原则的基础上执行: ? 共同、平等的贡献和利益;
? 通过双方研究人员互访,共享对方的研究和技术开发规划、项目和设备的有关
信息; ? 及时交流与双方合作可能有关的信息;
? 推动知识型社会建设以促进双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 依照此协议的附件1,保护知识产权。
第三条 合作形式
1. 在此协议框架下的合作包括:
? 各种形式的会议,包括专家们就农业科技总体的或某一特定领域的论题展开讨
论和交流信息,以及确定可能可以合作承担的研究和开发规划和项目; ? 交流与农业研究和发展有关的活动、政策、实践、法律和法规等相关信息; ? 双方农业科技有关领域的科学家、技术人员、专家的互访和交流;
? 执行由联合委员会依据本协议第五条,并依照双方的法律和法规确定的合作项
目和规划; ? 执行由联合委员会依据本协议第五条,并依照双方的法律和法规确定的农业科
技领域的其他形式的合作。
第四条 执行程序
1. 在此协议下提出的合作细节和程序的执行安排,必须由双方共同确定。 2. 在双方科技合作活动的执行中,每一方都必须委派特定的研究所来直接执行双
方的科技合作活动或提供直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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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已经开始执行,但到本协议生效时还没有完成的,不在其他特定协议的框架下,
而得到双方鼓励、发展和推动的科技合作行为,应该从本协议生效时起并入本协议框架下。
第五条 联合委员会
1. 为了确保有效的执行此协议,双方应该成立一个科技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
称委员会),联合委员会应由双方的官方代表组成,并且由双方代表共同担任联合主席。联合委员会还应建立由双方认可的议事程序。 2. 联合委员会的功能: ? 交换科技政策方面信息;
? 回顾和讨论协议范围内的合作活动和任务;
? 对双方执行协议给予建议, 主要包括确定和建议合作活动并推动其实施; ? 起草年度报告, 主要介绍双方合作活动的情况, 所取得的成绩以及协议的成效
性; 报告应当递交于中国农业部和意大利农业、食品和林业政策部,并用英文撰写。 3.联合委员会的决定应征得双方的同意。
4.参加联合委员会会议人员的费用例如旅差费和住宿费应由各自所属方承担,会议的其他费用由主办方承担。 5. 根据双方商定,联合委员会应在中国和意大利定期轮流举行会面。建议一年一次。
第六条 经费
1.协议的执行应当建立在双方已有配套经费和相应法律法规基础上。 2.协议内合作活动所需经费应由双方商定解决。
3.对于特定的合作计划,一方向另一方参与人员提供资助时,项目资助所涉及的资金、经费和其他资助都应根据各自国家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享受个税和关税豁免。
第七条 信息和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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