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监督管理,强化海事监管效能,提高海事执法服务水平,促进港航经济的发展,保障国家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___海上交通安全法》、《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遵照《___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系指船舶在港内的以下作业:
(一) 船舶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 (二) 船舶试航、试车;
(三) 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 (四) 船舶烧焊或明火作业; (五) 船舶悬挂彩灯; (六) 船舶校正磁罗经;
(七) 船舶在港内进行可能影响船舶和港口安全的其它作业。
第三条 船舶港内安全作业应提前24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拆修作业或明火作业等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提前24小时报备要求的,船舶应不晚于作业前2小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备。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章船舶港内安全作业的报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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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船舶在港内进行安全作业,需在作业活动开始前由船长或通过其代理人向所在港区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港内安全作业书面报备材料。
报备内容应包括:船名、船舶经营人、停泊位置、船舶载货状况、作业种类、作业时间、安全防范措施、船长安全声明、作业单位名称及___(联系人、联系电话)、报备人___。
船舶从事拆修锅炉、主机、锚机、舵机、电台,还应提供作业项目及部位,应急备车时间。
船舶从事试航、试车,还应提供试航证书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船舶从事烧焊或明火作业,还应提供动火部位及项目,消防车(船)监护情况(适用时),可燃气体清除证书,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姓名。
船舶从事悬挂彩灯作业,还应提供彩灯悬挂示意图。
船舶从事校正磁罗经作业,还应提供罗经校正人员的资质证明及船舶航行的区域说明。
第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港内安全作业提交的报备材料应及时登记,并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___。
如海事管理机构对报备材料有异议,应立即在作业前向船舶提出整改要求。船舶整改完毕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六条 船舶在所报备的作业开始前未收到海事管理机构不同意见或提出整改要求的,即可按原报备计划实施作业。期间所报备的作业内容如有变动应重新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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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船舶所报备的港内安全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除有关安全隐患,并通过VHF或其它通讯设备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章港内安全作业要求
第八条 在大风、大浪等恶劣天气或其它可能影响港内安全作业的情况下,船舶不得进行或及时停止有关港内安全作业,并于重新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九条 船舶在进行港内安全作业期间,应按有关规定显示号灯或号型,并保持VHF守听。
第十条 船舶试航、试车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船舶试航应尽可能选择在白天能见度、海况良好的情况下进行。
(二) 船舶试航应避开航道、狭水道、通航密集区等重要通航水域及水产养殖、重点捕捞区。
(三) 船舶试车时,应注意船尾部的周围环境,冬季应注意海冰的影响,应不危及其它船舶和港口设施的安全。
(四) 船舶在试航、试车时应配备足够的合格船员。 第十一条船舶放艇(筏)进行救生演习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 不得随意施放救生或求生信号。 (二) 船舶不得将救生艇用于交通及其它目的。 第十二条船舶进行烧焊或明火作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承接作业的单位必须具备船舶修理从业资格。 (二) 从事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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