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
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机联审[2011]581号
各预算单位:
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附件: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招标评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招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机联管理的预算单位年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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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及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审计。
第三条 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
第四条 中机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评标工作归口部门为审计工作部。
第五条 招标评标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 招标评标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招标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章 招标
第一节 招标程序
第七条 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事务所自愿报名
(三)遴选入围
(四)交纳投标保证金
(五)编制标书
(六)投标\开标\评标
(七)确定并公布招标结果
(八)签订委托审计服务协议
(九)退还投标保证金
其中:发布招标公告与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0天,事务所报名截止日期与公布遴选入围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公布遴选入围单位名单与投标\开标\评标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20天,投标\开标\评标与公布招标结果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5天。
第二节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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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组织公开招标应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至少应在机械工业财务审计网和中国机经网公开发布,并可以向有联系的潜在的投标会计师事务所寄送。
第九条 招标公告应说明招标的基本情况,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招标单位基本情况
(二)招标项目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招标数量
(四)中标结果有效期
(五)对投标单位的基本条件要求
(六)招标程序
(七)投标保证金
(八)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日期和地点
(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条 招标数量应与审计项目工作量相适应,具体数量由中机联确定。
第十一条 中标结果有效期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由审计工作部起草,经主管会领导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与报名截止时间之间应至少相隔10天。
第十四条 对招标公告的解释、更正,应及时通过原发布媒体发布,并通知报名单位。
第三节 初步遴选
第十五条 对报名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是指对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招标公告规定的资格进行审核。未能通过资格审查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部应直接将其剔除,不进入初步遴选名单。
第十六条 考虑到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根据投标报名情况,为节约成本,减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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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可采取遴选入围的方式进行初选。
遴选入围会计师事务所获得投标资格,可进行投标。未入围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进行投标。
第十七条 按照拟招标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当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大于拟招标数量3.3倍时,应进行初步遴选。
第十八条 遴选工作由审计工作部负责。
审计工作部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情况,择优选择遴选入围单位。
第十九条 遴选入围单位数量不得超过拟招标数量的3.3倍。
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少于拟招标数量的3.3倍时,不再进行初步遴选,报名并符合投标基本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全部视为遴选入围单位。
第二十条 遴选入围名单应在报名截止日期后5日内公布,并通知遴选入围单位编制标书,交纳投标保证金。
第四节 招标书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应向投标人发送招标书。
招标书为招标公告的细化。
招标书除应包括招标公告所有内容外,还应介绍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投标和投标文件编制要求、评标基本原则等。
第二十二条 招标书由审计工作部负责编制,经主管会领导审核并加盖中机联公章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 招标书应随遴选入围通知书一并送达入围单位。
第二十四条 招标书免费发放,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中机联对招标书的解释、更正等应及时通知遴选入围单位。
第五节 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为,防止投标人的临时弃权等行为影响招标人招标工作正,常开展,设立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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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获得投标资格的遴选入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向中机联交纳投标保证金。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与中机联签订委托服务协议后无息全额退还,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公布招标结果的次日无息全额退还。
第二十八条 投标保证金金额由中机联确定,一般不低于2万元不高于5万元。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公告和招标书应确定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评标时间,三者可以为同一时间,也可以分别确定。
第三十条 投标书应按照招标书要求的内容、格式编制,并对招标书做出实质性响应。
投标书递交份数和密封情况应符合招标书要求。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递交投标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递交。由授权委托人递交的,应向中机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 中机联接受投标书应进行登记并检查标书密封情况、核对递交人身份证件。
第四章 开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在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三者同时在场时进行。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拆封前应检查标书密封情况,并向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对标书密封等情况有疑问或质疑的,可以当场向工作人员提出质询,工作人员应认真解答。
第五章 评标
第一节 评标程序
第三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中机联组织。
中机联应聘请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约请纪检监察部门人员作为监督人监督评标全过程。
第三十七条 中机联应制定评标纪律,公布评标程序。评标委员会专家应签署评标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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