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大山哨隧洞
抽排水费用计量及相关费用补偿的报告
贵州省江河监理有限公司桂松干渠监理部: 贵州省水利投资有限公司桂松干渠建管部:
由我集团承建的黔中水利桂松干渠C1标大山哨隧洞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涌水,造成了承包人投入加大、施工功效下降、抽排水费用增加。根据桂松建管专议【2013】12号文《关于黔中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桂松C1标复工专题会议纪要》的文件精神,现将C1标项目部开工至2013年6月20日的抽排水及相关费用整理上报,恳请公司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及现场实际,给予办理费用计量及补偿手续。
一、相关原因
由于大山哨隧洞施工出现的涌水量较大,实际发生的抽排水台时数量远大于合同清单的数量,而且现场电源接入的是农用网,经常停电(停电记录均已经监理及业主签认),受用电高峰期影响,电压不稳定。为了保证正常施工,经业主批准,承包人采取了新增接入电源以及自发电备用方案(自发电方案与抽水方案已均经业主批准),增加了大量抽排水设施投入;同时,由于隧洞大量的涌水导致承包人施工过程中人工及机械设备效率降低、火工品消耗量增加、人工及机械设备停滞,由此造成承包人投入加大,费用增加。
二、相关依据
1、招标文件第三卷技术条款8.10.2.2约定若地下排水量超出预定的数量和范围,导致承包人排水系统的抽水设备能力不足时,承包人有责任增装排水设备,由此增加的排水费用,经监理人签认后,由发包人支付。
2、专用合同条款17.1.4.(9)约定隧洞施工排水以水泵型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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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时间按台时计量。
3、合同工程量清单中5.2.2.4约定隧洞施工排水78.16元/台时(标准台时排水量320m3/h,排水扬程35m),合同数量为22587台时,费用为176.54万元元;5.2.2.5隧洞施工排水140.68元/台时(标准台时排水量640m3/h,排水扬程70m),合同数量为22587台时,费用为317.75万元。合同内抽水费用共计494.29万元。
4、通用合同条款15.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约定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⑷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⑸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上述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5、专用合同条款4.1.10.(19)约定新增单价调整原则:单价调整依据为水利部2002预算定额、贵州省水利厅相关造价编制规定以及承包人在投标阶段相应的下浮率(9.5%)计取。
6、专用合同条款20.6.4约定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由责任方负责。由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和施工设备:保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部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由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和雇主责任险,保险补偿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部分由发包人自行负责。
7、通用合同条款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约定: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⑴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⑵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8、通用合同条款21.1.1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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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1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⑴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⑷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⑸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费用及组成
本次申请抽排水费用计量及相关费用补偿共计5184.57万元,分项组成如下:
1、抽排水费用计量2473.34万元(已扣除合同内4942939元); 2、因合同条件变化增加的抽排水相关费用(包括新增水泵费用、抽排水辅助设备费用、高压进洞费用、新引入电源费用、自发电费用、泵站建设费用等)728.89万元;
3、因合同条件变化导致隧洞开挖、衬砌增加费用1436.10万元; 4、洪灾损失费用(洪灾直接损失、洪灾引起的停工损失、灾后恢复施工费用)546.24万元。
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 黔中水利枢纽工程桂松干渠C1标项目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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