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大学 学士学位论文 题目:论商标法的功能 姓名: 學號: 申请学位级别: 专业: 指导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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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引言................................................................ 1 第一部分 商标法的功能............................................... 1
(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 .................................. 1 (二)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功能 .................................... 3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功能 .................................... 3 第二部分 商标法功能缺陷的表现类型................................... 4
(一)商标注册中的假冒仿冒 ...................................... 4 (二)商标修改成本过大 .......................................... 4 (三)商标的恶意抢注及抢注后的诉讼敲诈 .......................... 5 第三部分 商标法功能缺陷原因分析..................................... 5
(一)商标注册中假冒仿冒现象的规范根源 .......................... 6 (二)商标修改成本过大的规范根源 ................................ 6 (三)商标恶意抢注现象的规范根源 ................................ 7 第四部分 商标法功能完善建议......................................... 7
(一) 商标法在注册审查制度中的功能完善 ......................... 7 (二) 商标法在商标修改制度中的功能完善 ......................... 8 (三) 对商标恶意抢注的制止以完善商标法的功能 ................... 8 结论................................................................ 9 参考文献: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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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当前我国的商标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三大功能存在重大缺陷,导致现实中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正判决和恶意的注册以及商标的假冒仿冒,商标权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很好的法律保障,不能公平竞争,归根结底,就是利益平衡的机制设计的失误而导致的商标权人、消费者和竞争者的利益没有得到合理的区分,破坏了商标法应当构建的平衡。笔者建议重新对划分商标法三大主体利益的平衡机制做出合理的设计,并把新的利益平衡机制贯彻到各种具体制度中,把商标法的功能重新构建。
关键词:商标法;利益平衡;混淆;显著性特征
引言
商标法的功能指的是法律内在的不受法律实施影响的应然性效果,从最初拟定法律时立法者便给它寄托了美好心愿,所以体现了一定的有益性和价值性,其表现为对外部社会应然性的有益后果。
《商标法》的功能是指《商标法》应具有的对社会有益的功效,具体而言,是指《商标法》应当如何对商标法律的关系作出适当的调整从而可保护市场经济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的功效。一部法律的立法宗旨就反映了其法律功能或者立法目的,就如我国的商标法中第一条的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的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以维护商标的信誉,以维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制定本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是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中体现出来的,“维护商标信誉”“保护商标专用权”“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体现了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的功能,事实上,这里的“生产、经营者”不仅是作为商标权人的生产、经营者,还可作为商标权人的竞争对手的其他的商标权人,所以,商标法平衡了竞争者和商标权人的利益,维护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总而言之,商标法具有保障消费者权益,商标权人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三大功能。
第一部分 商标法的功能
(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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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的第一个功能就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标的价值取决于持有商标权人的诚实经营和消费者对该商标的评价,如果没有消费者的好评,那么此商标就变得没有价值。不论商标对其持有人而言是多么的具有价值,事实上它都不是由其所有人单独“创造”的,更不可能由他“所有”,商标的含义和形象,在于消费者对它的解读,而不在于其持有人的诠释,社会公众才是商标的创造者。换句话说,商标中所蕴含的商誉并不是注册了或被使用就建立了,而是此商标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和拥有优良的服务而获得消费者的良好口碑后逐渐累积建立的。商标法的最终立法的目的,是防止违法分子通过混淆商标的行为而让广大消费者误以为买到了称心如意的好产品,因此商标法的首要功能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标法制止和惩罚不法分子对商标的混淆行为而间接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般各国传统的商标法也不赋予消费者因为侵权行为而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我国,如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商标侵权受到不法损害时可以通过《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此外,如果消费者可直接依据商标法提起诉讼,司法效率将大大降低。
常常因为存在举证困难,诉讼的周期较长,诉讼标小,诉讼成本较大等诸多困难,消费者因此不愿提起诉讼,权益受损也忍着。但不能因为这种间接的保护而否认商标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价值的基础,如果商标法对消费者被混淆或欺骗没有保护,它的存在将毫无价值。商标制度来源于不正当的普通法和竞争法的欺诈诉讼,以消费者被欺诈作为证据,而并不顾虑到商标持权人利益的损害。这说明商标法最初关注的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并不是商标持权人的利益。就像胎儿的胎记将永远伴随其一生一样,商标法在萌芽时对消费者的关注核心也将永远伴随该制度的整个过程。在欧美国家,商标法的主要价值目标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每当商标持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想冲时,应首先对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美国国会在解释《兰哈姆法》时,指出“保护商人的声誉和防止消费者被欺诈,是一种公共利益”,通过为商人提供保持和提高其产品质量的激励,商标法最终广泛使用。
综上所述,商标法的第一价值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的权益失去了保护,商标法就会失去其价值,如在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当中的一个案件,著名法官莫尔说:在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中,对公众的保护是一个最基本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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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保护商标持权人的利益的价值基础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价值基础相冲突时,应首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价值取向,美国国会一再重申的,“保护社会公众,使其确信在购买他熟知商标的商品时,他获得的产品正是他所想要得到的产品”,是《商标法》(兰哈姆法)的基本目标之一。 (二)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功能
商标的财产利益主要体现在提高产品的市场份额和销售量、利用品牌的延伸而使新产品的促销成本降低、占据产品价格优势以提高边际利润三个方面,而且通过续展商标可以持续不断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各国理论界和立法界充分肯定保护商标权人可作为商标法的价值基础之一,商标权成为理应得到法律保护的私法权利。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是不可缺少的。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是确保商品生产和交换可以安全有效的进行的普通手段。假如商标权人利益任由不法侵害,仿冒和假冒等各式各样破坏他人商标的行为就会越来越猖獗,消费者一旦对商品来源造成混淆势必会对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造成混乱。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同时也对消费者的利益进行了维护,如上文所述,商标权人实际上就是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的代表人和复仇代理人,对商标权人的利益的维护可激发商标权人提高其产品的质量,并增强其竞争的能力,最终对消费者进行了有利的保护。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合理快速发展,因为商标表面上诠释了商品的商誉,实质上却体现了一个企业的实力和名誉,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实质上就是在法律的层面对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劳动承认的差别。对这种差别承认,就能鞭策后进、奖励先进,也使企业对自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有了提高,并实施名牌战略,因而可以促进我国经济的繁荣昌盛。
在我国的商标法中就存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具体条款,例如我国的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三)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功能
在激烈的市场竞环境争中,商标是商品分配中不可缺少的服务性工具,成为垄断顾客的合法权利。然而作为私权的商标权有着扩张的天性,一旦到过度的垄断阶段,一定会对市场经济正常的运作的竞争机制有损伤,限制其他商标权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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