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校须于每年6月15日前,完成以下资料的收集与工作,形成本年度本单位的校本研修活动验收资料,存放于本单位,随时接受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组织的核查工作。
(一)活动记录表:包括培训课题名称、主讲人、负责人、时间、地点、对象、人数、目的、每次培训活动参训教师的原始签名、内容、活动过程等(见相关表格)。
(二)活动过程的有关支撑材料:提供每次活动的支撑性资料,说明本次活动的有效性。如主讲教师的讲座讲稿、活动相关照片、参训教师的笔记或体会、每次培训的活动小结等。
(以上2项每次活动一份,每次活动后分册装订)
(三)校本研修课题与学时登记表
(四)校本研修学时确认表
(五)本学年校本研修书面总结。
第十六条 学校须于每年6月15日前,将以下资料分别以不同形式送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由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进行核查验收:
(一)xx区校本主题研修学时登记表(电子版及纸质版各一份)
(二)xx区校本主题研修学时确认表(电子版及纸质版各一份)
(三)xx区校本主题研修书面总结(电子版一份)
第十七条 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将不定期到各单位开展检查,督促工作,并对学校的验收资料与申报资料进行核对。对工作不落实,效果差的学校,将不予认定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八条 有关学时的规定如下:
(一)学时计算以一天6学时的标准进行。每小时为一学时。每个半天不超过3学时。
(二)在每次活动的“活动记录表”中,“时间”栏没有填写完整,该次活动学时数为1学时计算。
(三)校本研修的学时属于个人选修学时。学时登记以教师个人实际参与活动时数为依据。实际参与活动时数超过12学时,登记继
续教育学时12学时。实际参与活动时数不超过12学时,以实际参与活动时数登记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涉及到要填送的文件与表格,随同本学年校本研修改活动申报以附件开式发出。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解释权归xx市xx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
xx市xx区教育科研培训中心
二〇xx年x月x日
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