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知识产权法
1.知识产权的保护(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三个实体性国际公约) 《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1)巴黎公约 基本原则(国民待遇、优先权、临时性保护、独立性原则) (工业产权) 对成员工业产权法的最低要求 、强制许可原则 (2)伯尔尼公约与世界版权公约比较
伯尔尼 公约
基本原则 客体范围 权利内容 2项精神权利 8项经济权利 严格的权利限制 保护期 一般为50年 摄影和实用艺术品25年 双国民待遇 宽:文学艺术、演绎自动保护 独立性 作品、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 (三)TRIPS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
1.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首次提出了最惠国待遇原则
首次规定执行程序(民事,刑事,行政程序) 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 2.知识产权保护的七种客体:
(1)版权: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内容包括电影作品的出租权,延 展了某些作品的保护期
(2)商标:首次下定义、7年可续展、对驰名商标绝对保护且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 (3)专利:可强制许可、(动植物新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外科手术的方法)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物品],期限10年] (5)地理标志;(6)工业品外观设计;(7)未披露信息 3.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
(1)民事和行政措施:①程序公平公正②证据提交③禁令④赔偿费 (2)刑事措施: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
(3)临时措施:侵权发生之初制止其继续及防止销毁证据,有权责令担保,如果合理期限内(20个工作日或31个自然日)未发起案件程序,应被申请人要求应撤销临时措施 (4)边境措施:海关中止放行有证据被怀疑的侵权商品、申请者提供担保、措施期满未起诉则提交保证金可放行,但假商标或盗版除外;对假冒商标的货物,不得允许货物以未作改变的形态再出口。
中国的边境措施:①收货人或发货人可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备案,备案10年有效可续展; 权利人充分举证并提供担保,可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也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海关认定侵权可以没收 2.技术转让法
国际许可证协议的主要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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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占许可证协议:许可方不可再另行许可,且自己也不能在该时间,地域范围使用、 排他许可证协议:许可方不可再另行许可,而自己在该时间,地域范围可以使用 普通许可证协议:许可方,被许可方,授权第三人都可以使用 交叉许可证协议: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相交换知识产权使用权使用 分许可证协议:被许可方将从许可方处得到的知识产权在转让给第三方
二、国际投资法(私人跨国投资)
1.国际投资的渊源 (1)国内立法
(2)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多边公约 2.海外的法律形式
1),国际直接投资(在东道国设立新企业,并购东道国现有企业):
(1)国际合资经营企业(按比例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特征:1,投资者至少来自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 2,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成立的 3,有各方共同经营管理 4,各方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性质:实际上是中国的法人,企业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式企业)
(2)国际合作经营企业 (特定商业目的,按照合同的约定投资,经营,分享权益和分担风险)
特征:1,依法以合同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 2,依企业性质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3,以合同约定分配利益,回收投资,承担风险和亏损
★合作期满,企业资产无偿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在合作期限内按下列方式申请先行回收投资:1,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
2,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外国合作者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 3,经过税务机关和审查机关批准的其他回收方式 (3)外商独资企业 (4)国际合作开发与建设 1,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 2,BOT(建设——运营——转让)
(1)获得政府承担的,建设和经营特定基础设施的专营权
(2)特许期间内,负责融资建设经营,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取得利润 (3)期满,无偿移交 性质:实际上是契约式合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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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间接投资:输出借贷资本,不直接参与经营,如债券或股票投资等 3海外投资保证制度
资本输出国对于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犯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MIGA
(1)险别——政府违约险、战争和内乱险、货币汇兑险、征收征用险
(2)合格的投资——有利于东道国经济,属于“新”的海外投资,符合投资机构所在国的本身利益
(3)合格的投资者(例外)——主要投资来源于境外的东道国国民、联合申请 (4)合格的东道国——MIGA主要针对是发展中国家 (5)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的
(6)保险金额(不超过投资总额90%),保险期(15~20年),不进行全额保险 (7)保险机构——国家控股的专业保险公司或政府专门机构
4.《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公约》(ICSID)——国际投资争端之解决
(1)主体: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双方同意时,可以是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与东道国之间)
(2)主观条件:各方同意,书面提交。同意具有不可撤回性,具有排他性(国内法律管辖,外交保护)——可以把用尽当地救济作为同意的条件 (3)争端性质:直接因国际投资引起的法律争端
三、国际融资法
1,国际货币制度 布雷顿森林体系:
A,黄金——美元为中心 B,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永久性) C,确定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D,消除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E,提供资金以调节国际收支
特别提款权:使用资金的特纳别权,同黄金和美元一样是国际储备,是一种账面资产,非真实的货币,不能用于实际支付
2.国际资金融通方式: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
3.国际融资担保——借款方或第三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为跨国融资活动为贷款方提供的还款保障 A,见索即付担保
保证人(银行)应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或指示,对受益人(债权人)允诺在其要求付款的时候,向其支付约定金额的一种信用担保方式。
债务人(申请人)——银行(保证人) 直接支付给债权人 不履行付款义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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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独立担保
开证行用申请人(债务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债权人)开出的,凭受益人提交的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就立即付款的一种书面承诺 具有担保的效力
C,意愿书(安慰信)——没有法律执行力
一国政府为其下属机构或母公司为其子公司向贷款人出具的,表示支持并愿意为该下属机构或子公司的还款提供适当帮助的书面文件。
D,浮动抵押——抵押物不确定,但事项发生时,化为固定担保
债务人以其现有的或将来取得的全部或某一类财产,为贷款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一种物权担保
四、国际税法
1.两种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向本国纳税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征税
纳税居民:自然人(我国采用住所和居住地标准)和法人(我国采用注册成立地和总机构所在地)
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向非纳税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 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财产所得 2,国际重复征税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个纳税人就同一纳税对象,在同一时间课征相同或相似的税收
(1)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 (2)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 (3)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 3,国际重叠征税
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税源的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手中各征一次税的现象 国际重叠征税 国家重复征税 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 产生的原国家的税制结构差异,体现为收税因 纳税主体 管辖权先后叠加 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纳税 其他诸多由国内国际之分,设涉及的纳税人方面
4,国际解决重复征税的几种方法:
中,至少有一个是公司 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两次或多次纳税 没有国内重复征税,只涉及个人纳税人 9
(1),运用冲突规范划分征税权、 (2),免税法、
(3),抵免法(全额或限额)——我国采用 (4),扣除法 (5),减税法
3.国际逃税、避税及其防治
(1)国际逃税:违法行为——如虚构成本、折旧、伪造账册等 (2)国际避税:合法, (3)主要方式及其防止措施: A,纳税主体的跨国转移
B,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成本费用进行避税:
1,转移定价——以人为不合理的交易价格进行避税——————防止措施(依据正常交易原则确定公平市场价格、总利润原则) 2,不合理地分摊成本与费用
3,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防止措施(禁止设立基地公司、禁止非正常利润转移、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 4.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
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基本上采用《联合国范本》(《关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的条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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