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建
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沪经信推[2016]206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6.04.14 【实施日期】2016.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
则》的通知
(沪经信推〔2016〕2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落实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根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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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信息化建设和应用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加快推进本市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在信息化建设和应用领域的使用,依据《上海市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8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使用原则)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的政策规定和导向要求,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确定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和补助资金的追回。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 3
第四条 (支持对象)
本领域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同时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内部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信用记录良好;
(四)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专项支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本市“四个中心”和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一)推动信息化惠及民生。支持公共服务内容整合、渠道拓展、模式创新以及其他与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二)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支持产业高端化、集约化、服务化发展,加快培育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的项目。
(三)推动信息化在城市建设和管理领域的深度应用。支持以城市管理精细化、可视化、智能化为导向,利用信息技术支撑上海城市功能提升和安全运行的项目。 (四)提升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和效率。支持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核心,推动信息共享、系统集成、业务协同、渠道整合、资源集约,促进政府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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