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人社字[2011]23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1.01.18 【实施日期】2011.01.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
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1〕23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我省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根据《江西省国有和国有控股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赣府厅发[2007]36号)和《关于国有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困难农垦企业和城镇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0]293号)要求,现就做好2011年度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 1 / 2
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一)已关闭破产改制企业及人员
已关闭破产改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城镇大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的退休人员(含符合条件的内退人员),已按规定筹集资金一次性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除外。
退休人员和内退人员以关闭破产改制方案确定的为准,不含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二)困难企业单位及人员
1、连续停产停业1年以上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和城镇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2、有少量生产经营活动,职工全年累计领取工资低于6个月(含6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国有农林水企事业单位、农垦企业的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
困难企业的内部退养人员,视同在职职工,待内部退养人员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政策。困难企业效益好转后,经审核,不再属于困难企业单位范围的,其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负担,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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