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名单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
“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从源头杜绝故意逃废金融债的行为,本着“真实、准确、全面”的原则对所有融资方、担保方和潜在融资客户进行诚信度搜集调查,建立融资禁入机制,有效抑制和杜绝不良贷款增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以公司内部档案有不良融资关系的客户及存在潜在风险的客户为基础,搜集其关联企业、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等信息资料的一套诚信度管理系统。
第二章认定的范围
第三条:公司系统账内、账外不良贷款、不良担保及抵债资产、欠息贷款的企业法人、关联企业法人、股东、自然人及其直系亲属;申请贷款被发现有欺瞒行为的潜在风险客户。
第三章认定的原则和依据
第四条:认定原则:认定工作要本着慎重、真实、准确、全面等原则,不讲人情,不扣帽子,不打击报复。
第五条:认定依据:以下列九大类为基础,搜集:
1.有不良贷款的自然人、借款企业、借款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2.有不良担保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3.贷款核销至今未清偿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4.以资抵债造成公司净损失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5.打折清收损失本金或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6.恶意降低贷款利率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7.积欠正常贷款利息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8.其他:有未决诉讼、社会关系复杂、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赌博等不良嗜好的自然人、企业、关联企业、企业法人、企业法人直系亲属、股东、股东直系亲属。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六条:由运营部、业务部、风控部按认定范围要求对职责范围内所有融资关系客户及潜在客户进行信息搜集,上报风控部。
第七条:风控部负责对各部上报的客户信息进行汇总、合并、整理,上报总经理审批认定。
第八条:对通过总经理认定列入“黑名单”的客户信息,风控部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更新至“黑名单”查询台账,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管工作。
第五章“黑名单”的建立
第九条:依托现代化的网络办公系统将“黑名单”数据整合为一套动态的查询管理台账,并每月更新一次数据,使公司所有人员都能查询、使用本“黑名单”台账。
第六章“黑名单”的管理
第十条:基础数据的搜集: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对信息资料的搜集要严格按本制度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全面;每月1日将搜集的新增不良客户信息及已偿清债务的客户信息电子版发至风控部。
第十一条:数据资料的整理、更新。
(1)风控部明确专人负责数据的汇总、合并、整理工作,对通过总经理认定的数据资料更新至“黑名单”系统。
(2)对已偿清债务的客户自偿清日起保留3个月的“黑名单”记录信息,期满上报总经理审批后可退出“黑名单”。
第十二条:认定资料的保管:对上报的电子版数据、纸质资料及总经理的审批认定资料由风控部每月整理按年装订永久保管。
第七章“黑名单”的使用
第十三条:此名单仅限于公司内部人员使用,使用查询“黑名单”的部门及人员必须保证数据的保密性。
第十四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客户,申请融资时将不再予以授信。 第十五条:不得向客户及使用范围以外的人员提供“黑名单”数据或透露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所有申报的融资项目必须经风控部查询,确认在“黑名单”中有无不良记录,并由查询人在项目审批表上签字确认。
第八章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总经办每季度对“黑名单”的使用、查询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使用的将严格进行处罚。
第九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风控部负责并给解释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