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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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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矿 安 全 规 程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234条 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第235条 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236条 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第237条 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238条 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深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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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239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

第240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241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242条 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第243条 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244条 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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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245条 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第246条 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区的地点。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须永久保存。

第247条 永久性防火墙的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个防火墙附近必须设置栅栏、警标,禁止人员入内,并悬挂说明牌。

(二)应定期测定和分析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三)必须定期检查防火墙外的空气温度、瓦斯浓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以及防火墙墙体。发现封闭不严或有其他缺陷或火区有异常变化时,必须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四)所有测定和检查结果,必须记入防火记录簿。

(五)矿井做大的风量调整时,应测定防火墙内的气体成分和空气温度。

(六)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墙都应编号,在火区位置关系图中注明。 防火墙的质量标准由煤矿企业统一制定。

第248条 封闭的火区,只有经取样化验证实已熄灭后,方可启封或注销。

火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方可认为已熄灭:

(一)火区内的空气温度下降到30℃以下,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空气温度相同。

(二)火区内空气中的氧气浓度降到5.0%以下。

(三)火区内空气中不含有乙烯、乙炔,一氧化碳浓度在封闭期间内逐渐下降,并稳定在0.001%以下。

(四)火区的出水温度低于25℃,或与火灾发生前该区的日常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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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相同。

(五)上述4项指标持续稳定的时间在1个月以上。 第249条 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启封火区时,应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有无一氧化碳。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启封火区和恢复火区初期通风等工作,必须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火区回风风流所经过巷道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撤出。

在启封火区工作完毕后的3天内,每班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检查通风工作,并测定水温、空气温度和空气成分。只有在确认火区完全熄灭、通风等情况良好后,方可进行生产工作。

第250条 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 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留有足够宽(厚)度的煤(岩)柱隔离火区,回采时及回采后能有效隔离火区,不影响火区的灭火工作。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透火区的安全措施。 煤层倾角在35°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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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部分

煤矿安全规程(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第234条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浆水积存情况。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第235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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