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坑内应力、应变监测系统。 18.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监测监控系统。 (2)人员定位系统。 (3)紧急避险系统。 (4)压风自救系统。 (5)供水施救系统。 (6)通信联络系统。 19.消防系统。 (1)消防供水系统。 (2)消防水池。 (3)消防器材。 (4)火灾报警系统。
(5)防火门(除前面所述之外的防火门)。 (6)有自然发火倾向区域的防火隔离设施。 20.防治水。
(1)中段(分段)或采区的防水门。
(2)地下水头(水位)、水质、中段涌水量监测设施。
(3)探水孔、放水孔及探放水巷道,探、放水孔的孔口管和控制闸阀,探、放水设备。
(4)降雨量观测站。
(5)在有突水可能性的工作面设置的救生圈、安全绳等救生设施。 21.崩落法、空场法开采时的地表塌陷或移动范围保护措施。
22.水溶性开采。
(1)有毒有害气体积聚处(井口、卤池、取样阀等)采取的防毒措施。 (2)井口的防喷装置。
(3)排水和防止液体渗漏的设施。 (4)地面防滑措施。
(5)井盐矿山设立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系统。 (6)地表沉降和位移的监测设施。
(7)不用的地质勘探井和生产报废井的封井措施。 23.矿山应急救援设备及器材。 24.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5.矿山、交通、电气安全标志。 26.其他设施。
(1)排土场(或废石场)安全设施参见露天矿山相关内容。 (2)放射性矿山的防护措施。
(3)地下原地浸出采矿:监测井(孔)、套管、气体站安全护栏、集液池、酸液池及二次缓冲池安全护栏、事故处理池和管路。
三、露天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 (一)基本安全设施。 1.露天采场。
(1)安全平台、清扫平台、运输平台。 (2)运输道路的缓坡段。
(3)露天采场边坡、道路边坡、破碎站和工业场地边坡的安全加固及防护措施。
(4)溜井底放矿硐室的安全通道及井口的安全挡车设施、格筛。 (5)设计规定保留的矿(岩)体或矿段。 (6)边坡角。
(7)爆破安全距离界线。 2.防排水。
(1)河流改道工程(含导流堤、明沟、隧洞、桥涵等)及河床加固。 (2)地表截水沟、排洪沟(渠)、防洪堤、拦水坝、台阶排水沟、截排水隧洞、沉砂池、消能池(坝)。
(3)地下水疏/堵工程及设施(含疏干井、放水孔、疏干巷道、防水闸门、水仓、疏干设备、防水矿柱、防渗帷幕及截渗墙等)。
(4)露天采场排水设施,包括水泵和管路。 3.铁路运输。
(1)运输线路的安全线、避让线、制动检查所、线路两侧的界限架。 (2)护轮轨、防溜车措施、减速器、阻车器。 4.带式输送机系统的各种闭锁和电气保护装置。 5.架空索道运输。
(1)架空索道的承载钢丝绳和牵引钢丝绳。 (2)架空索道的制动系统。 (3)架空索道的控制系统。 6.斜坡卷扬运输。
(1)提升装置,包括制动系统、控制系统。 (2)提升钢丝绳及其连接装置。
(3)提升容器(包括箕斗、矿车和人车)。
7.供、配电设施。
(1)矿山供电电源、线路及总降压主变压器容量、向采矿场供电线路。 (2)各级配电电压等级。 (3)电气设备类型。
(4)高、低压供配电中性点接地方式。 (5)排水系统供配电设施。
(6)采矿场供电线路、电缆及保护、避雷设施。 (7)高压供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
(8)低压配电系统故障(间接接触)防护装置。
(9)直流牵引变电所的电气保护设施、直流牵引网络的安全措施。 (10)爆炸危险场所电机车轨道的电气安全措施。 (11)变、配电室的金属丝网门。
(12)采场及排土场(废石场)正常照明设施。 8.排土场(废石场)。 (1)安全平台。 (2)运输道路缓坡段。 (3)拦渣坝。
(4)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度、总边坡角。 9.通信系统。 (1)联络通信系统。 (2)信号系统。 (3)监视监控系统。 (二)专用安全设施。
1.露天采场。
(1)露天采场所设的边界安全护栏。
(2)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的探测设备,充填、封堵措施或隔离设施。 (3)溜井口的安全护栏、挡车设施、格筛。
(4)爆破安全设施(含躲避设施、警示旗、报警器、警戒带等)。 (5)水力开采运矿沟槽上的盖板或金属网。 (6)挖掘船上的救护设备。
(7)挖掘船开采时,作业人员穿戴的救生器材。 2.铁路运输。
(1)运输线路的安全护栏、防护网、挡车设施、道口护栏。 (2)道路岔口交通警示报警设施。
(3)陡坡铁路运输时的线路防爬设施(含防爬器、抗滑桩等)。 (4)曲线轨道加固措施。 3.汽车运输。
(1)运输线路的安全护栏、挡车设施、错车道、避让道、紧急避险道、声光报警装置。
(2)矿、岩卸载点的安全挡车设施。 4.带式输送机运输。 (1)设备的安全护罩。 (2)安全护栏。 (3)梯子、扶手。 5.架空索道运输。
(1)线路经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时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