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
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津财行政[2015]5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11.19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细化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行政〔2015〕54号)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差旅费制度关于标准应适时调整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提高差旅住宿费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行〔2015〕497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北京、上海等11个城市市级干部住宿费标准、7个城市局级干部住宿费标准和33个城市处级及以下干部住宿费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1 / 3
二、拉萨、西宁、哈尔滨、海口、大连、青岛等6个受地理、气候等自然条件限制和
季节性热点影响较大的城市试行差旅住宿费淡旺季标准。旺季期间及上浮后标准见附表。
三、调整后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是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住宿费上限标准,各类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费标准自行选择宾馆住宿(不分房型),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
我市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地、州、市(县)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各地、州、市(县)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细化我市各区县差旅住宿费标准。工作人员在本市区域内因公外出一般不安排住宿,因工作需要确需住宿的,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
五、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制度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加强出差审批管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和报销审核,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对违反差旅费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2015年11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党政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单位:元/间·天
地区 (城市) 序 号 2 / 3
住宿费标准 市级 局级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上浮价 市级 局级 上浮比例 其他人 员
旺季期间 其他人 员
1
北京市
天津市(宁河区) 2
天津市(除宁河区以外的区县)
河北省(石家庄) 山西省(太原) 内蒙古(呼和浩特) 辽宁省(沈阳) 大连市
吉林省(长春)
1100 650 500 600 350 320 800 480 380 800 450 350 800 480 350 800 460 350 800 480 350 800 490 350 800 450 350
7-9月
960
590
420 20% 3 4 5 6 7 8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