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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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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买方的义务

基本两项:一支付货款 二收取货物 (一) 支付货款

1. 付款前准备 2.付款地点 3.付款时间(贸易术语没有货物付款方式进行规定 4.确定货物

价格

(二) 收取货物

若没有按时收取货物,则会增加其他费用(如仓储费)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损失风险在货物买卖的各个阶段都有可能发生

(若没有贸易术语,就没有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责任)

一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很多国际公约与惯例都排除了对所有权问题的适用,CISG也没有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 风险和风险转移的概念 风险:指货物可能遭受的各种意外损失,如货物在高温 水浸,火灾 沉船 盗窃 破碎 查封 变质等

两个特点:(人为不包括在风险之内)

1.由意外事件造成,而不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的 2. 发生不确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防止和避免的 风险转移的目的,就是要确定这种非当事人过错所致的,不确定的损失发生时应当由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来承担问题。

风险转移: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一方承担风险

占有权(拥有占有,使用,转让,支配,收益的权利)

CISG中的规定

1. 涉及货物运输的风险转移时间

CISG关于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无贸易术语),自货物按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后风险损失由买方承担”

如果一份合同缺乏贸易术语,则CISG对其补充规定:缺乏术语则缺乏交货地点与买卖双方风险与责任的转移划分,CISG规定必须在合同中确定贸易术语,合同中有规定的位置则填

写双方确认的贸易术语,否则此合同不成立 风险转移界限包含三个方面含义:

第一 承运人在本质上必须是由买方委托的

第二 货物必须确定在合同项下,实际上是指特定化货物,即指买卖的种类货物经清楚分开和指定,已划在合同下时就是特定化货物。(EG仓库存了20万大豆,把其中5万出售给乙,在这5万大豆没有清楚分开或划拨在合同下,它属于非特定货物,若从20万中清楚分开,并划拨在合同下,即为特定货物,即5万大豆单独存放)

第三 货交承运人这一涉及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并不因卖方保留货物处置权的单据而受影响有所改变,排除了所有权转移对风险转移的影响。(风险转移跟单据没有关系,单据和所有权有关系,持有提单即可收货转让,提单是代表所有权的单据)(即货交承运人了,风险转移了,但卖方任然保留处置权的单据,因为要让买方付款得个保证 自总)

2 涉及陆货风险转移时间

路货是指已经装上运输工具,并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

4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不影响风险转移时间) CISG规定不妨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此规定包括三方面含义:该规定仅适用“卖方根本违反合同”,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指: 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违反一方当事人有权期待得到合同规定的东西) 第二:尽管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风险转移界限是不变的

第三:对于卖方的违约行为,买方有权采取CISG赋予的各种经济办法,如宣告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交付替代物或降低价格等。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补救

一、 违约责任的概述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立法均认为,合同一经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依法解除合同义务。违约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使未违约方得到适当的救济。 违约责任是合同法所解决的核心问题,违约责任制度也是合同法最重要的一项制度(区分产品责任法)

违约:主观上有无过错,即违约方主观上有意或无意的具有过错 严格责任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管理结果有违约事实就得承担责任)

(三)违约救济 违约救济:指在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违约救济目的:保护受害方(无过错)的权益,违约金救济是一种权利,受害方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

二、 CISG中关于违约形式的规定 1. 根本违约及其救济

根本违约:指“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方不预知(不可抗逆如台风)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CISG衡量是否根本违约合同三个条件:1违反合同结果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在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得到的东西 2.这个严重结果能否预知 3不能预知者的标准是处于相同情况中的同样通情达理的第三人(不理解?) “实质损害”的发生如果违约方的角度看是非预期的(违约方预期不到的),也就谈不上“根本违约”

根本违约的救济措施:1.解除合同:解除非违约方的责任与义务

2请求损害赔偿:虽宣告合同无效,但对任何损害赔偿要付责任

2. 预期违约及其救济

预期违约:可能违约,特点是未来将无履行合同(自总)

(1)构成条件:预期违约的基本条件是:另一方不愿意去履行重要(大部分)义务 包括两个理由囊括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标准:主观和客观标准

A款式客观标准:即客观事实表明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这些客观事实可以是当事人表明其不再或不能履行合同的言词,行为或一些列客观因素,已经达到足以影响履行义务的严重程度,如卖方国家发生战争,卖方厂房被烧了

B款是主观标准: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主观判断断定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大部分义务,另外,对预期违约判断应当受客观条件严格限制,缓引预期违约的当事人必须是有充分理由从一系列客观存在条件中给予判定的,如对方当事人经济情况,商业信誉不佳或已将货物转卖等。否则凭主观臆断中止(即停止)合同义务,本身是违反合同的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从逻辑上看,二者具备其一,即构成预期违约

(2)表现形式:英美法将预期违约分为明示预期违约与默示预期违约,CISG分预期根本违约与预期非根本违约 (3)程序(重点):CISG要求缓引预期违约时,必须履行通知义务。该义务是当事人取得中止(暂停意思 区分终止)履行合同权利的先决条件,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换言之:当事人在没有履行通知义务情况下自行中止履行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4)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对预期根本违约,受害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行使各种求偿权,对预期非根本违约,则有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对方提供履约保证和停运的权利

三: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救济措施

(一) 宣告合同无效

合同成立就有法律约束力,CISG中不涉及“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合同有效性问题,我们理解CISG中所规定的“宣告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时,应认为是对合同的单方面解除,即免除自己在合同中未履行的义务

(二)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制度几乎可以适用所有的违约行为,是最基本的救济手段 CISG关于损害赔偿的制度体系:

第一:同一水平赔偿原则,受违约影响的一方在请求损害赔偿后所达到的经济状况应当与合同得以严格履行所能够达成的经济状况处于同一水平。即不应让违约方通过违约而获利 第二:可预见赔偿原则,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和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原则:一:损失必须是自然发生的,即按照违约事件的一般过程自然发生的损失 二:损失必须是当事人们在订立合同时,作为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已经合理地预见到或者应当合理的遇见到的。 案例:由于磨坊主并未预先把迟交机轴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承运人,后者无从合理地预见到产生因为迟交付而引起遭受利润损失这样的后果。因此承运人对于由于迟交了导致的利润损失不负责任。但是,如果违约的一方可以预见到他的行为将引起利润损失,则受损害的一方对于违约者可以要求赔偿利润损失。

第三:自我救济原则:守约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三) 实际履行

实际履行:指若一方拒不履行合同则对方提出实际履行之诉,要求法院作出实际履行,以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其合同权利

1. 买方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

(1) 对卖方不履行合同时的救济,CISG规定: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履行义务,

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救济方法。可见,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就可以要求实际履行,除了一个限制(下文)

(2) 对卖方延迟履行合同时的救济,CISG规定:卖方延迟履行时,买方可

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宽限期即是实际履行的延续,也是实际履行的一种灵活方式。

(3) 对卖方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救济,CISG规定: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

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对不符合合同的货物进行修补,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性违约时,买方可以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注意:要求交付替代货物和修理只能买方提出

2. 卖方要求实际履行的权利:

在要求买方履行的同时,卖方不会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3. 对实际履行的限制

(类似同一水平赔偿原则,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买方的救济)

避免与实际履行行使条件完全相反的救济方式以及避免对于受害方的重复救济

分析CISG中其他救济条款,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第二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第三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要这种不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取交替货物 第四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自行理解) TIPS:卖方违约 买方实际履行受限

买方违约 卖方实际履行不受限制(因为付款是买方 的合同义务)

四.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一)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或对货物不符合同之处进行修补 (二)卖方须对不履行义务做出补救

(三)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其履行合同义务 (四)宣告撤销合同 (五)要求减价 (六)当卖方只交付部分货物或所交付货物只有部分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取的救济方法 (七)当卖方提前交货或超量交货时,买方可以采取的补救方法 (八)请求损害赔偿

五.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买方履行其合同义务

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3.宣告撤销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品质规格 5.请求支付利息(额外的赔偿)

商法 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 图文

二买方的义务基本两项:一支付货款二收取货物(一)支付货款1.付款前准备2.付款地点3.付款时间(贸易术语没有货物付款方式进行规定4.确定货物价格(二)收取货物若没有按时收取货物,则会增加其他费用(如仓储费)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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