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导读:国际货物买卖法作为适用于国际商事交易领域中的法律规则,存在的功能是规范和保障商品交换的顺畅有序。
1本章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入手,介绍《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与国际贸易术语。
2阐述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卖方与买方的义务,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转移以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补救
3明确要约,承诺,根本违约,预期违约等概念,认识CISG在调整国际交易中的作用,熟悉掌握国际货物买卖中的相关法律规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货物买卖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约救济及条件
第一节 国际买卖法的概述
(适用的范围:传统有形货物的买卖)
CISG不适用以下买卖: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使用进行的买卖 2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进行的买卖 4公债 股票 投资证券 流通票据或货币买卖 5船舶 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6电力买卖
一 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根源 (国际条约 国际贸易惯例 国内法) (一) 国际条约
1. CISG适用范围:(跨国买卖)确定一个合同是否为国际合同的标准是指当事人的营业地
在不同国家,而不论当事人国籍,客体或法律事实时候涉及外因素 (TIPS: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2. CISG不涉及的问题:CISG不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性,即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
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取决于各国国内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和公共政策,同样惯例的法律效力亦需要按照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来处理,即如果惯例不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法律规则和公共政策,它们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TIPS:合同成立就有合同效力)
(二) 国际贸易惯例(判断风险和转移 非强制性) (三) 关于货物买卖的国内法(法律渊源)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TIPS:合同三要素 要约 承诺 对价) 一 要约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意愿,按一定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法定的约束力,法律责任提出要履行,意思表示:语言表达 行为 文字) (一) 要约的构成要件:与对方订立国际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 要约的成立要件
四个要件:
(1)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理解:向特定人发出才是要约,非特定的是要约邀请,要约可以向一个或多个特定的人或向公众作出,广告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而非特定的人,对于悬赏广告如寻人启事或寻物启事,各国法律一班都认为是一种要约,对于普通商业广告则一般认为是要约邀请,但商业广告,只要文字明确,肯定足以构成一项许诺,也视为要约 (2)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特定化,作为要约人只要能够特定化即可,并不一定需说明要约人的具体情况,而不一定需要知道他究竟是谁,一个要约,如果处于能够被承诺的状态就可以。如自动售货机,消费者不需知道是哪家公司装的,只要投币,作出承诺,便完成交易(非人类形式也可以构成要约)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一旦经过受要约人的有效承诺,要约人就必须受其约束,合同也因此而成立,要约人不得反悔对其加以否认,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完整”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CISG规定:(什么是有效的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发出后,在没有到达受要约人前收回要约即为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先于要约达到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允许要约人撤回要约) 2.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达到并生效以后,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要约作为一项允诺在被承诺前,如果没有对价,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自由的收回其意思表示。
对价制度:对价的两个条件,即容忍或为了换取对方的允诺所付出的代价。此外还有诸如承受某种损失或责任(EG戒烟对自己有利不形成对价) 不可撤销的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要约人必须是商人 2.要涉及货物买卖 3要约规定了有效期限 4要约以书面作成,并由
要约人签字
(若受要约人同意,即双方同意,即可撤销成功)
(CISG:既允许要约撤销,同时也规定了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形) 不可撤销两种情形:有效期限 不可撤销是合理的
(三) 要约的消灭
要约的消灭: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效力,即对要约人丧失法律约束力 由以下四个方面原因形成: 1. 因要约人撤销或撤回消灭 2. 要约期间已过而消灭
3. 因受要约人拒绝或提出反要约而消灭(反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而不是有效的承诺) 4. 因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而消灭
二 承诺(有合同就有了约束力)
CISG对承诺的解释: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表示对一项要约的同意即为承诺,可见承诺也是一种意思表示 1. 承诺的有效条件
(1) 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作出的,也可以是受要约人委托的代理人 (2) 承诺必须是对要约的明示接受
CISG对“明示接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一个表示同意或接受要约的专门通知或者声明,这种明示的接受可称之为“通知承诺”另一种是根据要约本身或依据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 (3) 承诺必须是一种对要约完全和无条件的接受
CISG19第一款认为原则上一项有效的承诺在内容上应与原要约人本身的内容保持一致,而不应包含上述的的添加,更改或限制 的添加,更改或限制
CISG19第二款又作出灵活规定,对要约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要约的条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期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果要约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所载的更改为准。 可见CISG认为:发生了上述不一致的时候,首先判断这种不一致是实质性还是非实质性的,如果属于实质性的不一致,则这种接受便自动地成为一种反要约,而不再是有效的承诺,如果是非实质性的不一致,则这种接受的最终效力取决于要约人的表态,即如果要约人对这种不一致及时地以口头或书面表示反对,则这种接受便不能成为有效承诺,否则这种包含了与原要约非实质性不一致内容的接受仍然构成有效的承诺,并且双方事后订立的合同中,受要约人所作出的各种非实质性的添加,更改或限制将取代原要约中与之不一致内容而成为双方合同中的条款和内容。
CISG有关效率的问题:受要约人没有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时,承诺仍然生效 原因:调整非实质性的条款仍符合双方在合同中的期待
判断:实质与非实质:CISG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重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
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4) 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或作出并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如果要约人
未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必须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作出或送达要约人方为有效。
2. 承诺的生效时间 (1) 到达主义原则 (2) 投邮主义原则
(3) CISG的态度,采用通知承诺方式承诺时,该项承诺于载有承诺的通知送达(不是作
出或发出)要约人时生效,大部分采用到达主义原则
3承诺的撤回
由于CISG对这种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原则,故CISG认为这种承诺原则上是可以撤回的,但有一个条件即撤回或修改通知必须于原已发出的承诺之前或者同时送达要约人,这种撤回或修改才有效。要想有效撤回修改一项已发出的承诺,一般必须采用比原承诺传达方式更快的方式来传送这种撤回或修改的通知。其次,如果受要约人采用行为承诺方式作出一项承诺时,由于CISG规定这种承诺是于有关行为作出时生效,因此行为承诺一般是不能撤回的。
第三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CISG及各国的买卖法或合同法关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都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当事双方可以根据合同需要和自己的意志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规定并排除法律的适用。只有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作出规定时,包括CISG在内的各项法律才有适用的可能,也才能缓引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卖方义务主要包括:交付货物或单据,品质担保,权利担保共三项主要业务。这些规定时为了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不足,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合同内容的漏洞进行必要的补充。所谓合同的漏洞,是指合同关于某事项应有约定而未约定。易言之,合同的客观规范内容不能包括某项应处理的事项,其目的是尽量使约定不明确的合同得到履行,体现了“与其使合同无效不如使之有效”的原则。(CISG的作用 这是“效率原则”)
TIPS:若合同法中无法解决则要通过民法通则,若民法通则 无法解决则用宪法
一 卖方的义务 (一) 交付货物
交付货物是卖方的主要业务 1. 交货时间
“合理时间作为合同未规定交货时间的解决办法”即是否影响双方对合同所期待的东西。 2. 交货地点
交货地点关系到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分担问题。(有贸易术语就有交货地点)
CISG在确定货物交付地点的时候,除采纳多数国家对这一问题的一般性规定将交付货物的地点按照特定物与非特定物的分别确定为缔约时特定物的所在地和卖方的营业地外,还充分考虑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运输的依赖。
CISG规定1.如果卖方没有义务要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物,他的交货义务首先为: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运输,卖方应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只有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前述的一般性规定。比较合理的处理原则是交给第一承运人即揽货方,那么卖方如果将货物交给揽货方即视为交给买方,卖方的交货义务由此完成。 3. 交货方式
一般有两种:实际交货和象征性交货
实际交货:指卖方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
象征性交货;在合同货物涉及运输或其他无法实际交货的情况下,由卖方发运货物并将取得的提单或其他证明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证交给买方。
CISG规定:卖方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公约卖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交单)
(二) 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是一项合同义务,永远是卖方义务,不随风险转移而转移) 所谓品质担保也称瑕疵担保,是指卖方为所销售的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所作的担保,保证其售出的货物的品质完全符合合同的要求并且没有影响买方里的的瑕疵。
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指卖方以确认,许诺,说明,(EG标签 广告)提供样品或模型的方式明白,具体地对其货物做出保证,这种保证构成了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的基础,是买卖合同文本条款的组成部分。EG卖方在出售的衣服标签上写明100%纯棉
默示担保:不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而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应当包括在合同之内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的约定,默示担保就应依法适用。 第一:是对货物商销性的担保,卖方应保证其所售出的货物适合于销售 (没有写上去的,合同无约定,但法律规定,此责任加于任何一方上) 第二:是对货物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EG吹风筒 特定用途;吹干头发)
5.CISG对于品质担保的义务规定(永远是卖方的义务)
CISG规定:除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通或有其他的约定外,货物相符是依据这样一些标准来判定的: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EG货物本身能做到的如风筒吹干头发)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EG买方指定一名设计师协助卖方对衣服型号的设计,解除了卖方在交付货物时与买方要求不一致时卖方所承担货物不相符的责任)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CISG对卖方承担货物相符义务(而非品质担保)的时间与风险责任的转移之间的关系作了明确的规定。一般说来,是以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当时来划分卖方对货物相符义务的承担期间。 但是如果这些货物必须经过检验,鉴定或使用等手段才能知道其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则在其没有被检验,鉴定或适用之前,即使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卖方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品质担保是合同义务并不随风险转移而转移)
(三) 权利担保的义务
权利担保:由于买卖合同的本质在于卖方向买方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他就必须首先保证自己拥有处分货物的权利。(卖方卖的东西首先要保证对其享有合法的所有权)
(1) 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销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不能把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卖出去)
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整的所有权,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并且保证不会有第三方对买方提出权利主张
(2) 卖方必须保证对其所销售的货物拥有合法的,可转让的包括工业产权在内的各种知识产
权(有登记则知识产权是自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