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
减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存货包括主要材料、其他材料、周转材料、设备、低值易耗品、机械配件、
在建工程、在产品、产成品、半成品、结构件、商品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临时出租房、周转房视同存货。 第二十一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购入的,按买价加运杂费、采购保管理费和税金等计价。 建设单位供应的,按合同确定价值计价。 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杂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杂费、保险费、税金计价;无发
票帐单的,按同类存货的市价计价。
按照计划成本核算存货的企业,对存货的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
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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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企业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
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采用计划成
本核算的,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按成本计算期调为实际成本。
第二十三条企业领用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按受益对象,一次或分期摊入工程成
本和管理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用出租房、周转房按其耐用年限分期平均摊入成本。 第二十四条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
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及时处理。
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
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采购保管费或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过失
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xx]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及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
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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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第二十六条固定资产分为以下六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生产和行政管理用房屋及建筑物、施工机械、运输设备、
生产设备、仪器及试验设备和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
食堂、医院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三、租出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 六、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方法计价:
购入的,按照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调试费和缴纳的税金等
计价。
自行建造的,按照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
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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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融资租入的,按照租赁协议或合同确定的价款加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无发票帐单的,按照同类设备市价)加上由企
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税金、安装调试费等计价。 盘盈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八条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或者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而发生的尚未交付使
用以前的专项工程支出,按照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九条专项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
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专项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
其净损失,在筹建期间,计入开办费;在生产经营期间,计入营业外支出。
专项工程交付使用前因试运转发生的支出计入工程成本,发生的营业性收入扣除税金
后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条完工并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应按照工程全部支出数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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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转入固定资产,并从交付使用次月起计提折旧;办理竣工决算后,按其实际价值调整原
估价入帐的固定资产原值和已计提折旧。
第三十一条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技术进步较快
或使用寿命受工作环境影响较大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设备,经财政部批准,可采用双倍余额
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附表一)。实行工作量法的其总行驶里程,
总工作小时可按同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换算确定。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有权选择具体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在开始实行年度前报主管财
政机关备案。
平均年限法的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折旧额的计算公式为: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100% 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月折旧率
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净残值率低于3%或者高于5%的,由
企业自主确定,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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