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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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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第三人

第五章 多数当事人 第三节 第三人 一、概述

(一) 概念: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实行的诉讼的人。 (二) 特征

1. 参加他人正在实行的诉讼

2. 与正在实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3. 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三) 制度作用

1. 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2. 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 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概念: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正在实行的诉讼的人。 (二) 条件:

1. 对本诉原、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 2. 本诉正在实行

3. 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三) 诉讼地位

具有相当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因其认为原、被告的主张均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是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的。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 概念:指因正在实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

(二) 类型: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最终可能会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 (三) 条件

1.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他人之间的诉讼正在实行

3. 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四) 诉讼地位

1. 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协助被参加的一方赢得诉讼

2. 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五) 不得作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的几种情形

1. 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赔偿义务的人;

2. 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3. 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原、被告法律关系之外的人员:已提供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产品,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提出的,收货方已经认可产品质量的;

(六) “有”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

1.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前者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后者是有法律利害关系;

2.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前者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后者以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参加的方式;

3. 诉讼地位不同:前者处于原告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后者处于辅助人的地位;

4. 是否会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不同:前者败诉也仅仅诉讼请求被驳回,后者则承担民事责任。

(七)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几个问题

1. 为贯彻诉讼经济原则,但又不违反民诉法中的处分原则,可试图采用法院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办法; 2. 对于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效力,第三人不参加的,原案件只对其预决效力,而不能作出缺席审判。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第三人

2024年司法考试民诉考点归纳:第三人第五章多数当事人第三节第三人一、概述(一)概念: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实行的诉讼的人。(二)特征1.参加他人正在实行的诉讼2.与正在实行的诉讼有法律上的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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