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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

(8)须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前10天以上向发包人提出。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有关规定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监理单位、承包人、设计单位根据工程需要提出工程变更,需由发包人组织审核其必要性、技术性、可行性、经济性等。设计单位出具变更通知单或变更图纸应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方可按工程变更实施。

承包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如承包人擅自变更,发包人有权视情节严重情况,向承包人收取1~10万元的违约金。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量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漏项或缺项部分按实结算,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项目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2)当工程因缺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等发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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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按以下规定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 以上时,则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 以上时,则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c=(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须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D、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招标文件且以最终核定的结果为准;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上述(2)的规定确定单价(招标文件另有约定按照投标报价一次性包定结算时不调整的项目除外);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金额乘以上述(2)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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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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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经发包人和监理方认质认价后,方可用于该工程的施工。

工程招标时暂估价材料竣工结算办法:暂估价部分在竣工结算时先按招标时提供的暂估价格统一扣除,投标函中材料数量如与定额含量相差不超过2%,则按照投标数量扣除,如相差超过2%,则以定额含量为准。但若中标人在投标报价时调整暂估价报价,且评标时未被发现的,则结算时暂估价可按以下原则调整:投标报价低于暂估价的按暂估价调整,高于暂估价的按报价调整。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按合同执行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采用 单价合同 。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须充分考虑到实际施工期间非主要建筑材料和主要建筑材料约定调整幅度范围内的价格涨跌等各方面的风险因素,结算时不作调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提高档次、标准带来的量、价变更风险由承包人承担。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工程量的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价的风险在约定风险范围内的,由承包人承担,结算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按合同约定。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项目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发包方认可的设计变更;(2)发包方和监理方均认可的签证及技术核定单;(3)监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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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可的竣工图。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本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量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漏项或缺项部分按实结算,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并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和项目确定,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发生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的工程量按现场签证确定。

(3)当工程因缺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等发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变化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应按下列方式调整: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按以下规定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 以上时,则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 以上时,则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承包人报价浮动率c=(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中标价、招标控制价须扣除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相应的规费税金]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D、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XX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4)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招标文件且以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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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担。(8)须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由承包人提前10天以上向发包人提出。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9.试验与检验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1.2试验设备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执行。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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