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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六节 商标权的终止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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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第六节 商标权的终止主讲人:李晓鸣 xiaomingli@xjtu.edu.cn一、概 述

商标权的终止,即商标权的绝对消灭,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010203因注册商标被商标局

撤销而终止

撤 销因商标权人放弃商标权

而终止

放 弃因商标权人死亡或者终止并且无人继承或者承受其权利义务而终止

无人承继二、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法定事由

5.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粗1.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消费者

4.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违法(自行改变注册事项)

2.注册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其他事由?6. 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7. 注册商标与他人所有的驰名商标混同,容易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8.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

其他事由?9. 冒用产地标志的商标注册; ?10. 侵犯他人合法在先权利;

?11. 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思考:合法在先权利包括哪些?

三、商标撤销的法律后果

1. 商标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2.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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