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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品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品牌的塑造、培育和保护,规“**”品牌的管理和使用,充分挖掘“**”品牌潜在的重要价值,大力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努力提高“**”品牌的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构建科学完善的品牌战略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品牌国际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第三条 集团公司“**”品牌的管理和使用遵循整体策划、规管理、统一运作和品牌至尚的原则,从培育鲁能百年品牌和国际一流品牌的战略出发,加强对“”品牌的深度开发、价值延伸和资产运营,合理预防和规避“”品牌的各种危机和风险,建立“”品牌管理和使用的战略运营体系,充分利用“”品牌的导向效应、聚合效应、辐射效应及其资产保值增值等功能,大力实施“”品牌资产运营战略。
第四条 “”品牌包括集团公司在中华人民国、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商标、含有“”字样的二级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和其他派生品牌以及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的通用网址以及各类互联网络域名、WAP实名等。
第二章 品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是“”品牌的合法所有人和主管单位,对“”品牌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负责“”品牌的规划发展、经营运作、战略实施和“”品牌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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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开发、评估及使用。
第七条 集团公司负责与品牌使用单位签订“”品牌使用许可协议和颁发授权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经济法规部是“”品牌的具体职能和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起草《“”品牌战略管理总体思路》和组织制定集团公司品牌发展战略规划;
(二)负责关于“”品牌各种规章制度的起草、制订及修订工作;
(三)负责“”商标、商号、域名及实名等的国际国注册、管理及使用工作; (四)负责“”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考核及法律诉讼工作;
(五)负责有关“”品牌国外各类涉外关系的组织、协调以及各类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被许可使用“”品牌的单位, 应设立专门的品牌管理部门或代管部门,并设一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的品牌管理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品牌使用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接受集团公司经济法规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所属各单位、代管公司和正在使用或申请使用“”品牌的有关单位。
第三章 “鲁能”商标、域名及实名注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是“”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专用权。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所属经济法规部具体负责集团公司商标管理工作,经济法规部设专人负责公司商标管理工作, 行使公司商标管理职能,其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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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集团公司商标和二级商标的国外注册工作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商标和二级商标变更、续展和注销工作;
(三)负责集团公司商标及二级商标的使用与许可管理工作;
(四)负责集团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集团公司部及被许可使用企业商标日常规使用工作;
(六)负责集团公司商标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商标的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代管公司等各单位,需要注册使用带有“鲁能”字样二级商标的,应先向集团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注册,再由集团公司与使用单位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上述各单位属制造、加工或服务行业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其具体产品或服务原则上不允许再申请注册带有“鲁能”字样的各级商标。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是“鲁能”各级域名及实名注册人,依法享有专用权。负责“鲁能”各级域名及实名的注册续展、争议解决及使用指导,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集团公司各级域名及实名的国外注册工作和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集团公司各级域名及实名的变更、续展和注销工作;
(三)负责集团公司各级域名及实名的使用与许可管理工作;
(四)负责集团公司各级域名及实名专用权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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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集团公司各级域名及实名档案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集团公司各级域名及实名的评估工作。
第四章 品牌使用基本原则
第十五条 “鲁能”品牌实行使用许可审批制度和企业资格认证制度,使用“鲁能”品牌资格审批权归集团公司。
第十六条 申请使用“鲁能”品牌的企业的资格认证,由集团公司负责组织。 第十七条 资格认证合格,获准使用“鲁能”品牌的企业,必须与集团公司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由集团公司颁发统一的“鲁能”品牌授权使用许可证。
第十八条 获准使用“鲁能”品牌的企业,只能在许可围使用“鲁能”品牌,无权授予其下属单位或其他任何单位使用,也无权擅自进行授权或转让。
第十九条 使用“鲁能”品牌的企业应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对“鲁能”品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并有义务配合集团公司关于“鲁能”品牌的各种宣传推广活动。 第二十条 需要使用“鲁能”品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演出、比赛等各类重大活动进行冠名的,主办单位必须先向集团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有关的策划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方可冠名使用。
第二十一条 使用“鲁能”品牌的企业应积极发挥“鲁能”品牌优势,以一流的产品、一流的服务维护“鲁能”品牌的良好声誉和形象。
第二十二条 “鲁能”品牌的文字及图形标识必须规使用,其规格、比例、色彩及中外文字体搭配等应符合集团公司VI系统(企业形象视觉识别系统)的统一规定。各单位在印刷、制作和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切实维护“鲁能”品牌形象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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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鲁能”品牌申请及使用许可标准:
(一)经营状况:申请使用“鲁能”品牌的企业单位,必须具有较高的盈利能力,技术先进、质量可靠、服务周到、发展前景良好,最近三年不能有亏损和偷、漏税行为、质量不合格记录及被工商行政等管理机关或新闻媒体曝光等有损企业声誉的情况;新成立的企业单位、新开发的商品或服务,申请使用“鲁能”品牌,原则上必须符合集团公司的核心产业发展方向,并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较高的盈利能力。
(二)企业名称及注册地:获准使用“鲁能”商号的企业,原则上只能冠用含有“鲁能”字样的二级商号。属于新成立的,原则上应在其住所地或主要业务所在地注册;变更公司名称的企业,原则上只能在原注册地办理,以便更好的在省、市、县各个地域层面上对“鲁能”品牌加以保护。企业名称规为“地域名+鲁能+二级商号+其他”。
(三)使用围:“鲁能”品牌使用围按照集团公司与申请使用单位的资产关系、管理关系界定。其中,资产关系分为直接资产关系和间接资产关系。直接资产关系是指集团公司与品牌使用单位有直接的产权关系,间接资产关系是指鲁能集团公司与品牌使用单位的母公司有产权关系;管理关系是指集团公司对品牌使用单位具有代管职能。 1、集团公司所属的子集团、子公司(直接资产关系)或代管公司(管理关系),正在使用“鲁能”品牌的,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鲁能”品牌,但需补办相关手续。子集团、子公司或代管公司下属的企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要按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并补充办理许可使用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使用资格(包括“鲁能”二级品牌)。
2、与电力集团公司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的企业(含下属企业)正在使用“鲁能”品牌的,原则上可以继续使用“鲁能”品牌,但需按照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理,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使用,并补充办理许可使用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取消使用资格(包括“鲁能”二级品牌)。
3、对于改制后与鲁能集团公司和电力集团公司没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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