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工程有关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厅科技便[2011]19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1.06.27 【实施日期】2011.06.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交通运输部科技示范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厅科技便[2011]19号)
各省、市、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在转变发展方式、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我部组织实施了一批科技示范工程,有力地推动了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并有效促进了工程建设理念、质量和技术水平的提升,产生了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为在“十二五”期进一步组织实施好科技示范工程,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工程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一)申报的科技示范工程须为交通运输行业拟建的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 1 / 2
(二)科技示范工程应在设计、施工、运营等方面具有理念先进、技术领先、安全高
效、节能环保等显著特点,并在全国范围内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三)科技示范工程应以集成应用先进适用、符合行业发展方向并具有显著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为主,且所应用的科技成果须经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或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推广价值。
(四)科技示范工程可由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单独申报,也可由业主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及示范技术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
(五)科技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经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部科技主管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 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编写要求附后);
2. 工程项目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等。 二、评审
(一)评审工作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聘请工程技术、建设、管理和科技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评审工作采用会议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科技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如下内容进行评审。
1. 实施科技示范工程的必要性,包括示范工程的背景、目的和意义等; 2. 示范技术的可行性,包括工程的技术需求分析,示范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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