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的完善
摘 要:近些年来,民间借贷作为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大的关注,其借贷范围和借贷金额也逐步庞大,借贷手续更是日趋完备,而且借贷用途也主要集中于融资和生产经营。金融法、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在适用上的冲突也使民间借贷纠纷得不到一个妥善的处理,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处理结果不满的同时,也使法官在判决案件的时候无法可依,进退两难 关键词:民间借贷;主体资格;利息条款 中图分类号:f832.4;d922.282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z).2012.04.6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4-137-03
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所产生的资本信贷关系,是一种非正式的民间金融运行机制,其信贷风险主要由熟人的信用关系来控制。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间借贷是有一定关系的主体之间的信用借贷,有时候甚至会没有抵押或交换标的而形成的一种法律行为。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20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
(一)目前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的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的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各自权利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关系一旦形成便受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最早出现在南方经济发达的地区,随着民间资本量越来越大,中小企业业主向银行申请贷款难的问题日益突出,个别开放城市尝试让这部分“民间资本”与中小企业对接以解决资金融通问题,实践证明是正确的。现在,全国许多经济开放城市中,民间借贷已经由“地下”走到“地上”,老百姓也慢慢地开始转变了陈旧的认识,民间借贷为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活跃地方经济,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其发展速度更是势不可挡,在空间和时间的跨度越来越大,也同时使得政府对其的干预越来越困难。在监管的力度减弱之下,民间借贷的弊端也逐渐放大,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可以说,民间借贷在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群“害群之马”。
(二) 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在对民间借贷的研究只是刚刚起步而已,对民间借贷的研究仍然还有很多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这些问题和不足不仅影响法官对于纠纷的审判,更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首先,现行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不成体系;其次,缺乏突破性观点;再次,民间借贷的法律责任不明;最后,民间借贷与其他非法行为的边界不清。
二、我国民间借贷的现行法律规范冲突与适用
我国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法律规范的制定自然是重中之重,但关于民间借贷的一部专门法律却迟迟没有出台,从而导致有关民间借贷的案件必须从其他部门法中找到判定的依据才能判决。但法律的种类繁多,比如《合同法》、《银行法》、《民法》、金融法等等,再加上一些中央出台的相关意见和法律解释,有时候案件又比较复杂,适用的法条也很多,其中有相似的,也不免会有相冲突的存在,这个时候对于案件的说法会各执一词,导致判决的困难,同时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一些经济上的损失。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由于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才导致了如此多的疑难案件,令各方不满。
(一)金融法与相关规定的冲突与适用
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效力一直是近几年民间借贷案件中的争议焦点。其中,有企业融资向公民借贷的(承诺一定期限后归还本金并给予好处),也有公民向企业借贷的。目前社会上存在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此合同无效,因为出于金融监管的需要,我国金融法中明确禁止企业进行借贷行为,防止脱离金融管理、资金体外循环以维护金融秩序,而公民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也属于此类行为,这种观点是以金融秩序作为大前提所提出的。另一种说法是:此合同有效,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