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 2002-07-01实施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5085.1-5085.2-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16297-1996
GB/T14848-93
HJ/T20-1996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5086.1~5086.2-199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T15555.1~15555.12-199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750-85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15562.2-1995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 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
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至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 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至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 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 处置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6 渗滤液
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3.7 渗透系数
水力坡降为1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他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cm/s计。 3.8 防渗工程
用天然或人工防渗材料构筑阻止贮存、处置场内外液体渗透的工程。
4 贮存、处置场的类型
贮存、处置场划分为Ⅰ和Ⅱ两个类型。
堆放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Ⅰ类场。 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