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2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2.1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 ? 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一个罐区或堆场的总容量V(m3) 1≤V<50
甲乙类液体储罐区
50≤V<200 200≤V<1000 1000≤V<5000 5≤V<250
丙类液体储罐区
250≤V<1000 1000≤V<5000 5000≤V<250000
建筑物
一二级
高层民用建筑
40 50 60 70 40 50 60 70
裙房、其他建筑
12 15 20 25 12 15 20 25
三级 15 20 25 30 15 20 25 30
四级 20 25 30 40 20 25 30 40
室外变、配电站
类别
30 35 40 50 24 28 32 40
注:1 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3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3丙类液体折算。 2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 ? 相邻建筑,应≥10m
3 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 ? 甲类厂房(仓库)、民用建筑,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且
甲乙 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或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 ? 甲类厂房(仓库)、裙房、单多层民用建筑,应≥25m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应按本表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规定增加25%
4 浮顶储罐区、闪点>120℃的液体储罐区 ? 其他建筑,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5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罐,当单罐容量V≤50m3,总容量V≤200m3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0% 6 当数个储罐区布置在同一库区内时,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本表相应容量的储罐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7 室外变、配电站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和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4.2.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类别
V≤1000 V>1000 不限
固定顶储罐
地上式 0.75D 0.6D 0.4D
半地下式 0.5D 不限
地下式 0.4D 不限
浮顶储罐或设置充氮保护设备的储罐
卧式储罐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丙类液体储罐
单罐容量V(m3)
0.4D —
≥0.8m
注:1 D为相邻较大立式储罐的直径(m),矩形储罐的直径为长边与短边之和的一半 2 不同液体、不同形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本表规定的较大值 3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防火间距应≥3m
4 当单罐容量≤1000m3且采用固定冷却系统时,甲、乙类液体的地上式固定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0.6D
5 地上式储罐同时设置液下喷射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和扑救防火堤内液体火灾的泡沫灭火设施时,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宜≥于0.4D 6 闪点>120℃的液体, 当单罐容量≤1000m3时,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2m
当单罐容量>1000m3时, 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5m
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组内储罐的单罐容量和总容量,应≤表4.2.3的规定;
表4.2.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分组布置的最大容量 类别 甲乙类液体 丙类液体
单罐最大容量(m3)
200 500
一组罐最大容量(m3)
1000 3000
2 组内储罐的布置应≤2排。 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防火间距应≥2m
卧式储罐之间,防火间距应≥0.8m 丙类液体储罐之间,防火间距不限
3 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根据组内储罐的形式和总容量折算为相同类别的标准单罐,按本规范第4.2.2条的规定确定
4.2.4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其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沸溢性油品储罐不应与非沸溢性油品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不应与地下式储罐布置在同一防火堤内。
4.2.5 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性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宜≤2排,单罐容量≤1000m3且闪点>120℃的液体储罐宜≤4排
2 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应≥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应≥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应≥3m
4 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 沸溢性油品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均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 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4.2.6 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闪点>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其泵房、装卸鹤管,防火间距应≥表4.2.7的规定。
表4.2.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 ? 其泵房、装卸鹤管,防火间距
液体类别和储罐形式 甲乙类液体储罐
拱顶罐 浮顶罐
泵房 15 12 10
铁路或汽车装卸鹤管
20 15 12
丙类液体储罐
注:1 总容量V≤1000m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容量V≤5000m3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 2 泵房、装卸鹤管 ? 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距离应≥5m
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应≥表4.2.8的规定。
表4.2.8 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 建筑物、厂内铁路线,防火间距 名称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建筑物
一二级 14 10
三级 16 12
四级 18 14
厂内铁路线
20 10
泵房
8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4.2.9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表4.2.9的规定。 4.2.10 零位罐 ? 所属铁路装卸线,应≥6m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1 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表4.3.1的规定; (未添加) 注:1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2 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要求布置;
3 容积≤20m3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5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 当ρ可燃气体<ρ空气,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当ρ可燃气体>ρ空气,应按表4.3.1的规定增加25%;
4.3.2 可燃气体储罐(区) ?可燃气体储罐(区) ,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干式 ?干式可燃气体储罐,湿式?干式可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应≥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 ?湿式,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 ?干式,防火间距应≥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应≥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4 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V>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
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 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相邻较大罐直径,且应≥20m
4.3.3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未添加)
注:1 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 2 氧气储罐 ? 氧气储罐,防火间距应≥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 氧气储罐 ? 可燃气体储罐,防火间距应≥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 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4.3.3的规定; 5 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 容积≤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4.3.4 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
液氧储罐 ? 其泵房,间距宜≥3m。
总容积V≤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应≥10m;
2 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应≥5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罐容积应≤5m3,总容积宜≤20m3;
2 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应≥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4.3.5 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4.3.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应≥表4.3.6的规定。
4.3.7 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
4.3.8 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4.3.8的规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当<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建筑的要求确定。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1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应≥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未添加) 注: 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区的总容积或单罐容积的较大者确定。
2 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50m3,总容积≤400m3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4.4.2 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间,防火间距应≥20m。 4.4.3 液化石油气储罐 ? 所属泵房,防火间距应≥15m。
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 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间距不限。
4.4.4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10m3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
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 当露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4.4.6 Ⅰ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实体围墙。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围墙。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4.5.1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4.5.1的规定。
注:露天、半露天秸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 甲类厂仓、民建,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应≥25m ? 室外变、配电站,防火间距应≥50m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