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5]141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7.15 【实施日期】2005.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技术改造省级财政补贴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 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14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七月十五日 1 / 4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政策扶持、引导作用,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的决定》(云发[2003]2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贷款是指各类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贴息范围的企业技术改造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贴息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和省政府融资安排的,用于我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安排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公平”原则。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政府产业发展规划,重点支持优势产业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财政贴息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促进我省经济产业结构调整。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和国内外具有比较优势产业的技术更新改造项目承担企业,均给予支持。 财政贴息资金的扶持对象不分企业所有制形式。
(二)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替代进口和循环经济发展原则。鼓励项目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国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继续围绕以提高产品质量、节能降耗、改善环境为主的产品升级换代的改造,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2 / 4
(三)先贷款,后贴息。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坚持“先贷款,
后贴息”的原则,项目单位在申请贷款贴息时,必须向同级经委和财政部门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合同项所涉及的借款借据及实际发生的利息支付清单。
(四)专款专用、注重实效。项目单位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形成当年投资的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
(五)统筹兼顾、不重复安排。中央及省财政预算内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已安排的贴息项目,原则上不再安排财政贴息资金。
第五条 财政贴息资金重点使用于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加快我省企业技术进步的10个重点产业,即烟草及配套、能源、医药、农特产品加工、信息、冶金(有色)、化工、机械制造、建材、造纸等。 对以下项目给予财政贴息:
(一)高新技术产品项目、高附加值产品项目和替代进口项目。 (二)提高产品质量和档次、增加品种、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四)节能降耗、减少污染、促进环境保护的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技术改造项目。 对以下项目不予安排财政贴息: (一)流动资金项目贷款。
(二)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贷款。 (三)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 (四)在贴息期限内的缓建、停建项目贷款。 3 / 4
第六条 财政贴息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单位银行贷款余额、当年贴补率和当年
实际支付的利息额计算确定。
第七条 技术改造贷款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第八条 财政对企业技改项目的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的银行贷款利率。财政贴息资金原则上按一年贷款全额贴息,即6%;一般项目按4%-6%贴息;少数投资额度大,贷款较多的项目,按2%-4%贴息。单个项目的贴息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省委、省政府特定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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