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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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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标准

一、组织网络建设

1、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依托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平台构建,严格执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考评办法(试行)>和<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87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甬司发〔2012〕14 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建设配套制度和文书格式的通知》(甬司办〔2012〕14号)等文件。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依托已实行窗口式服务的司法所、社会矛盾联合调处中心平台构建,也可借助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平台,大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窗口进驻工作。按照市局标准,统一公共法律服务窗口外观标识。对进驻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的公共法律服务窗口,指派司法所工作人员,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派人民调解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每周至少值班半天。

3、村(社区)依托村(社区)办公场地、法制宣传窗、老年活动中心等人口密集场所,统一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公告栏,做好公告。村(社区)法律顾问到村(社区)开展法制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处工作等公共法律服务每月至少1 次。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办、市府办转发市司法局、市农办关于AA市建立农村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余党办〔2007〕118 号)、《AA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规程》、《AA市农村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等文件。

4 、加强“12348 ”法律咨询专线建设,整合AA市司法局门户网、官方微博及各类行业协会网站等资源,完善公共法律服务电子网络平台。 二、窗口服务人员、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选任标准

1、窗口服务人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1)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一年以上法律实务工作经验;(2)热心、正派,责任感、服务意识强;(3)熟悉公共法律服务各项产品服务范围、提供条件和规范流程;

2、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公共法律窗口服务人员选定后,报市司法局登记备案;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调配;

3、村(社区)、其他人口密集区或其他组织设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由司法所选任,并进行登记备案;

4、窗口服务人员或联络员可以从政法干部、公益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社会公益人士等对象中选任。 三、窗口接待咨询人员岗位职责

1、认真倾听咨询人的陈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厘清法律关系,提供客观的法律意见,并做好记录;2、能在窗口直接办理的事项,按规范流程受理、办理;3、属于其它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办理的事项,明确告知其他公共法律服务组织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代为联络;4、如群众需求事项涉及商业性法律服务,告知其一般办理程序及收费指导标准,并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指引》;5、对不属于公共法律服务范围的事项,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四、公共法律服务联络员岗位职责

1、宣传介绍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内容、办理流程; 2、分发、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便民手册; 3、协助安装、维护公共法律服务公告栏; 4、直接开展法律咨询或纠纷调解服务;

5、指引并告知群众至其他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办理。

AA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标准

AA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建设标准一、组织网络建设1、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依托市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平台构建,严格执行《浙江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星级规范化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考评办法(试行)>和<考评细则(试行)>的通知》(浙司〔2014〕87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甬司发〔2012〕14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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