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2]15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11.16 【实施日期】201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
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建发〔2012〕153号)
主城各区城乡建委(轨道办),两江新区建管局,北部新区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经开区建设局,江津区城乡建委,璧山县城乡建委,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我们组织制定了《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该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审查,登记号为渝文审〔2012〕32号。 1 / 4
附件:《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
2012年11月16日
重庆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保护区范围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章 安全保护方案及备案管理 第五章 安全保护和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建设条件、建设和运营安全,根据《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 4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及作业安全保护方案的制订和备案、安全保护与巡查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是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及作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重庆市轨道交通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轨道办)负责实施。
第四条 凡位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批准项目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之前应有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项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书面专项审查意见。
第五条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集团)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技术校核、安全保护方案审订、线路巡查、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控制保护区范围
第六条 规划、在建以及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应当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
(一)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高架车站以及轨道线路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及各类轨道专用管网(线)沟等 3 / 4
建(构)筑物外边线十米内;
(四)过江、过河桥梁上、下游各二百米内。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具体范围和保护要求应当在线路控制规划中明确。
第七条 若遇滑坡、大面积填方、溶洞、采空区、高含水率等地质条件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控制保护区范围的,由市城乡建委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审核确定。
第八条 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扩)建工程。因特殊情况确需建设的,在报批规划和初步设计之前应当征得市城乡建委书面同意。其中,建设住宅、医院、学校等永久建筑,还应当满足环境影响控制要求:
距离轨道交通钢轮钢轨系统地下线路结构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20米、地面和高架线路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30米;距离跨座式单轨系统地面和高架线路外边线两侧原则上不宜小于15米。
第九条 市轨道集团受市城乡建委委托设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标识和标志。
第三章 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节 土地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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