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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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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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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YLJT/BF/SJ/11 版 号:[B/0]

编 制: 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审计部审 核: 闫俊荣、郭宝东、戴蒲英 复 审: 赵成霞 审 批: 潘 刚

日 期: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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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意识,防范故意、过失过错或不作为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管理人员责任追究是指集团总部和所属各单位对管理人员由于本人故意、过失过错或不作为给企业造成经济和声誉损失的行为(以下统称“过错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属于管理技术创新产生的探索性失误除外。 3.追责类别

公司对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以下类别的过错行为具有追究责任的权利且不受其岗位调整、离职等因素的限制。 3.1行为指令错误

3.1.1因滥用职权、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1.2因虚报、瞒报、误报、缓报事实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1.3未按规定程序直接或参与做出的重要、重大决定出现错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1.4因泄露公司信息或商业机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1.5对下属员工或单位发生的严重工作失误或违规违纪行为不予处理或隐瞒包庇的。

3.2未尽相应职责

3.2.1不配合、不执行或拖延办理公司要求、决定、决议等事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

3.2.2未妥善预防、处理和化解矛盾,造成恶性群体或危机事件的; 3.2.3对跨部门重大或者紧急事项应协调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的;

3.2.4对下属员工或单位提出的重要事项请示应解决而未及时解决或未给予明确答复的。 3.3管理责任连带

3.3.1对所属员工出现的过失、不作为、违规、违纪等不合规行为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3.3.2对所属单位出现的违规事项和引发的事故、风险危机事件承担直接监督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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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对非所属单位或员工出现的不合规业务或行为事项、引发的事故、风险危机事件应负有监督、纠正、制止等义务的承担间接管理责任。

3.3.4授权人或委托人对因授权或委托不当或用人不察而出现的被授权人发生责任事故的,授权人或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3.4对查实的舞弊事项,除处理当事人外,对负有控制、监督、制止等管理责任的人员及部门进行连带追责。

3.5其他应履行未履行、应承担未承担、应执行未执行、应解决未解决、应教育未教育、应发现未发现等失职、渎职、失误的行为事项。 4. 启动追责程序的判定条款

对追责类别中的过错行为是否启动追责程序,主要从其导致的行为后果进行判定,在实际操作中参照如下判定条款执行:

4.1对于通过投诉举报、日常审计及例行监督检查等方式发现的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无论金额大小、影响程度大小,均需启动追责程序;

4.2对已引发形成危机事件的,或公司为防止过错行为可能引发危机事件已经实施预防规避措施的,无论事件影响和损失金额大小,均需启动追责程序; 4.3对于发生的批量性质量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及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均需启动追责程序;

4.4对已造成公司、员工或其他与公司有关第三方财物遭受损害的,无论能否量化损失金额,均需启动追责程序;

4.5除以上判定条款外,管理层或主管业务部门根据过错行为导致的行为后果、产生的影响及特定环境下管理需要认为应该启动追责程序的。 5.追责方式、标准及适用原则

5.1公司通过以下方式对过错行为进行追责

5.1.1行政方式:整改检讨、通报批评、留用察看、调离岗位、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关系等,上述追责方式可同时附带一定期限内不予晋升、不予评级、不予评优等管理措施。

5.1.2经济方式:考核、扣发年薪、降薪、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等。 5.1.3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2对管理人员过错行为不同程度可适用的追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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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利集团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编号:YLJT/BF/SJ/11版号:[B/0]编制:总裁办、人力资源部、审计部审核:闫俊荣、郭宝东、戴蒲英复审:赵成霞审批:潘刚日期:201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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