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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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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重要、生态状况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利用方向和目的,并按照有关规定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本省行政区域的生态公益林,分为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分级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设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的公益林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与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目标责任书。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与有公益林管护任务的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森林经营单位、乡镇林业管理站签订公益林管理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 建设和保护

第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的国家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省级生态公益林,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州、县级生态公益林,由本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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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公益林实施方案,在公益林所在区域设立标牌,标明地点、四至围、面积、林权权利人、管护责任人和保护要求等容。

第九条 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县级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必须与林权权利人重新签订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 经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和用途的,按照公益林事权权限报请上级机关审批。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应遵循森林自然演替规律,以封育、天然更新为主,辅以“造、补、抚、管”促进天然更新。 对公益林区的荒山荒地、火烧迹地等宜林地,鼓励林权权利人组织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对生态功能低下的灌木林、残次林以及其他低效林分,鼓励林权权利人进行培育改造、抚育和人工补植,逐步提高公益林的生态保护功能。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生态公益林防火工作的领导,保障公益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火扑救经费。在公益林区设置森林防火宣传牌、开设森林防火隔离带,组建专业扑火队伍,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3‰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好生态公益林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禁止使用带有病虫害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进行育苗、造林。提倡营造混交林,改善纯林的生态环境。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体系建设,定期对病虫害发生、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报,控制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公益林病虫害监测率达95%以上,有效防治率达80%以上,成灾控制率在4‰以下。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森林公安机关、乡镇林业工作站、林政稽查队在保护生态公益林中的作用,改善基础设施条件。严厉打击乱砍滥伐、乱征滥占、乱采乱挖、毁林开垦等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益林管护责任制,对在本行政区有公益林建设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要签订管护合同。管护合同有效期为5年,在管护合同有效期每年要进行年终考核。属国有的公益林由国有森林经营单位组织管护,聘请专职管护员,与专职管护员签订管护合同。专职管护员原则上每人管护面积为5000亩以下。属集体经营管理的公益林由村集体组织管护,落实管护人员,明确管护责任,由村集体与管护人员签订管护合同。个人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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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集体所有的公益林由个人管护。经本人同意,也可委托村集体或乡镇林业管理站统一组织管护,并签订管护合同。鼓励个人或承包经营者创新管护措施,创新管护合同签订形式。

第十五条 建立专职管护员考勤及巡山管护制度。专职管护员要做好巡山护林工作,每周不低于3次记载巡山日记;建立管护员一年一考核制度,对按照合同要求完成管护合同任务的,兑现劳务费或生态效益补偿费。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的,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责任主体的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实行等级保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属于下列围的划分为一级:①世界自然遗产地、国际重要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森林公园、江头的林地。②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③在重要水库周边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HJ/T338-2007)》标准确定)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④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有林地,以及覆盖度60%以上的灌木林地。属于下列围的划分为二级:①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上江河两岸的疏林地、未成林地。②在重要水库和山体坡度长江以北36度、长江以南46度以下江河两岸,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疏林地、未成林地,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③国家重要湿地的有林地、灌木林地。④除西南高山峡谷和云贵高原区外,其他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地区的有林地、灌木林地,以及年均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地区的疏林地、覆盖度60%以下的灌木林地。一级、二级以外的划分为三级。

第十七条 严禁在生态公益林林地开垦、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生态公益林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他原因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外,不得征占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

第十八条 在不影响整体生态功能、保证集中连片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出国家级公益林。(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过程中,已确权到户的国家级公益林,其林权权利人在与地方政府签订管护协议时,要求调出的;(二)苗圃地;(三)平原地区农田防护林、护路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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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林权权利人要求调出国家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四)经审核同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级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出手续。

第二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的调出、征占用,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分年度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报告。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相应核减国家级公益林总量。

第二十一条 林权权利人要求调整省级公益林的,按以下程序办理:(一)由林权权利人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相关资料连同审查意见逐级上报市州、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具有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现场勘验,提出审核意见。(四)经审核同意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办理调整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编制经营规划,并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森林经营规划。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业单位、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经营目标、经营原则、经营管护措施等,并将经营管护措施分年度落实到山头地块。

第二十三条 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保护、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展相关活动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二级、三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展适度的森林经营活动和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非木质森林资源培育与利用应当采用现有成熟技术,科学确定培育利用方式、强度和规模。森林游憩应当科学确定生态承载容量、经营规模和经营形式。

第二十五条 生态公益林应当充分利用自然力进行生态修复,对宜林地、疏林地,其经营主体应当结合实际,科学采取人工造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或者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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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育林等措施增加森林植被,提升生态功能。要严格保护原生植被,严禁采用炼山、全垦整地等作业方式。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一)林分抚育条件防护林:目的树种多、有培育前途,并且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风蚀沙化的防护林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①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立木或植被受光困难。②遭受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病腐木已达10%的林分。特用林:有培育前途,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①林分密度大,竞争激烈,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休闲游憩需求的林分。②林木生长发育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③遭到病虫害、火灾及雪压、风折等自然灾害,病腐木达5%的林分。(二)林分更新条件防护林:主要树种平均年龄达到防护成熟林(同龄林)或大径级立木蓄积比达到70%-80%(异龄林),详见《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附录F;濒死木超过30%,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可以进行更新。特用林:根据其功能、林分特征、社会经济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三)低效林分改造条件:防护林:一般保护区,土壤侵蚀潜在危险程度小,因人为干扰或经营管理不当而形成的经营型低效林,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①林木分布不均,林隙多,郁闭度不到0.3;②年近中龄而仍未郁闭,林下植被覆盖度<0.4;③单层纯林尤其是单一针叶树种的纯林,林下植被覆盖度<0.2,土壤结构差,枯枝落叶层厚度<1cm;④病虫鼠害或其他自然灾害危害严重,病腐木超过20%。特用林:根据二级林种的不同功能和特性确定具体的改造对象。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抚育、更新、低效林改造的生态公益林,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采伐。采伐可按下列方式进行:(一)林分抚育:定株抚育:对幼龄林在出现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按不同生态公益林的要求分2~3次调整树种结构,进行合理定株。伐除非目的树种和过密幼树,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封山育林和人工造林形成的幼龄林进行定株抚育。生态疏伐:对坡度小于25°、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兼有生产用材的防护林采用生态疏伐法。一次性疏伐强度为总株数的15%~20%,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0.6~0.7。未进行透光伐的林分,首次疏伐每公顷保留3500株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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