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基督教堂堂务管理委员会规章
[经东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8月12日三届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把东营市基督教堂构建成合乎上帝心意、能得众民喜爱、既文明又和谐的荣耀的教会,使教堂工作能按着《宗教事务条例》,依照圣经的原则规规矩矩地按着次序行。根据圣经的教导和有关法规的精神,结合东营市基督教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章。
第二条:东营市基督教堂堂务管理委员会(简称堂委会)是东营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简称市三自爱国会)为教堂及堂务管理而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被市三自爱国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市三自常委会)授权,管理市基督教堂的各项事务。教堂常设的堂务管理组织,其工作宗旨是团结和带领众信徒高举耶稣基督,维护纯正信仰,传扬天国福音,造就信徒灵命,建立荣耀的教会。同时,堂委会在《市三自爱国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三自”原则,带领广大信徒走爱国爱教的道路,荣神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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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堂委会的组织形式和产生办法
第三条:堂委会由教牧同工和信徒代表组成。堂委会委员总人数为13—17名之间;堂委会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堂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堂务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堂委会根据教会实际工作需要下设三个事工组: 1、教务事工组(设分组,包括讲道牧会、圣乐事工、音控管理、堂会服务、青年事工、祷告探访、主日学事工、各类团契等); 2、总务事工组(设分组,包括设备物资、房产设施、伙食供给、卫生清洁、车辆管理、消防治安、后勤保障等); 3、财务事工组。各事工组(各分组)的工作必须向堂委会负责。
第四条:堂委会由本堂信徒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堂委会委员候选人由市三自常委会协商提名,本堂的圣职人员为当然候选人;堂委会主任、副主任由新当选的堂务管理委员会选举产生。堂委会主任候选人由《市三自常委会》协商提名;堂委会副主任候选人由堂委会主任提名。
第五条:堂务委员候选人必须经过民主选举后方能当选,选举办法遵照“等额选举法”(候选人人数等于额定人数,但得票不能低于全票额的60%),或“差额选举法”(在若干名候选人中依照票数多少的顺序,选取额定的人数,超过额定人数的选票为无效票)。
第三章 堂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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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堂委会主任、副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按立圣职的牧师、教师、长老或执事并能在本堂正常事奉;
2、信仰纯正,在真理上有坚定的立场,在信徒中有较高的威望;
3、爱国爱教、遵纪守法、坚持“三自”原则; 4、品德优良、灵命老练、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5、甘心奉献、善于教导、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6、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神学造诣,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组织能力,对主的工作忠心;
7、当选年龄必须在35至65周岁之间(因特殊原因需要65周岁以上者担任的,必须经三分之二堂务委员同意,并报《市三自爱国会》批准,但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八条:堂委会委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信主8年以上,(以受洗时间为准),能正常在本堂参加聚会,并热心参与教会事工;
2、信仰纯正,在真理上有坚定的立场,在信徒中有较高的威望;
3、品德优良、爱国守法、在教内外有好名声; 4、甘心奉献、乐于助人、有责任感和使命感;
5、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对主的工作忠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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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选年龄在30至70周岁之间。
第四章 堂委会的职责
第九条:堂委会的职责:
1、根据《圣经》的教训,按法律法规和三自原则计划和推进教堂的各项事工。
2、高举耶稣基督,传扬基督教的纯正福音真理; 3、牧养信徒,管理本堂的教务事工;
4、根据教会工作需要,合理使用本堂的同工、义工。 5、管理使用好房产设施、设备物资及工具用具等; 6、制定和完善教堂的各项规章制度。 7、反对邪教,抵制异端;抵制境外渗透。 8、向《市三自爱国会》推荐本堂同工按立圣职; 9、商讨并决定与本堂有关的其他重要事务。 10、承担责任人的各项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堂委会主任的职责:
1、在市三自常委会的授权范围之内开展教堂的全面工作; 2、召开并主持堂委会议,贯彻执行堂委会决议,主持教堂的日常工作;
3、负责保管、使用本堂公章,签署有关文件、协议、合同等;
4、审批各小组的工作计划和财务报销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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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传达、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和《市三自爱国会》的文件精神;
6、制订和实施堂务工作计划;
7、每年至少一次向《市三自爱国会》全体会议汇报教堂的堂务工作情况;
8、在60%以上堂务委员同意的情况下,有权提名增补和罢免堂委委员及教堂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堂委会副主任的职责:
1、协助堂委会主任管理和开展本堂的日常工作; 2、参与本堂重大事宜的决策;
3、与堂委会主任共同审批本堂重大财务支出; 4、切实做好堂务分工的本职工作;
5、堂委主任缺任时,接受堂委主任的委托,可代理执行堂委会主任的日常职务。
第五章 堂委会会议
第十二条:堂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堂委会必须在60%以上堂委到会的情况下方能召开,除教堂堂务委员外,其他人员(有需要特别邀请的人员例外)一律不得参与堂委会会议。
第十三条:堂委会会议主旨:听取堂委会主任对上个月工作的总结汇报,商讨决定本堂的教务事工及会议的其他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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