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案例和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不考虑《民法典》的溯及力,直接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文,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甲乙为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但对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夫妻共同共有房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经反复磋商,甲乙最后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书面约定,离婚后房产归乙女所有,甲男对该房次卧享有居住权,甲男再婚或者交往女友,则居住权消灭。达成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双方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和居住权设立登记。在双方达成该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前,该房产上已经存在A银行的抵押权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
问题1.甲乙之间是否存在居住权合同,具体如何表现的?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间;(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甲乙二人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书面约定,离婚后房产归乙女所有,甲男对该房次卧享有居住权。因此,甲乙之间存在居住权合同,表现为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中的居住权内容。 问题2.甲所享有的居住权是否有期限?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甲乙二人约定,甲男再婚或者交往女友,则居住权消灭,此为附解除条件的居住权设立合同。因此甲享有的居住权有期限,当甲与他人婚恋时,乙可以在解除合同之后进行居住权的注销登记,通过注销登记来消灭居住权。
问题3.乙女默许甲男利用客厅和次卧开设法考培训机构,甲男按月给付乙女一定费用。甲乙此种行为是否合乎《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可知,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居住权并不禁止有偿设立,因此合乎
《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其次,居住权人的权利内容包括生活和居住使用,本案中,乙女作为所有权人默许甲男利用客厅和次卧开设法考培训机构,已经超出居住权的权利内容,甲男按月给付乙女费用的行为,可以看作二人订立了一个非书面形式的租赁合同,合乎《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
问题4.离婚一段时间后,乙女难以接受与甲男同处,悔不当初,遂将该房产出租给丙,并签订了租赁合同。对此,甲可作何法律上的反应?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依据文义解释: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未经约定,不得出租。则甲可主张未经其同意,该房屋上存在居住权,依法不得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无效。(2)依据体系解释:该法条意为居住权人的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未经约定,居住权人不得出租,而所有权人对于享有用益权(使用权)的区域仍得以处分。则本案中居住权经公示仅存在于次卧,所以甲仅得主张对次卧用益的继续享有,对租赁合同难有主张。
问题5.离婚一段时间后,乙女难以接受甲男离婚不离“家”、继续在次卧居住,悔不当初,遂基于所有权人身份诉请甲男排除妨害,你作为法官将如何裁断?
答:甲乙二人之间订立的居住权合同有效,且居住权之设立满足登记条件,因此甲享有有效居住权,为用益物权,优先于所有权,乙诉请排除妨害请求权不成立。
问题6.A银行的抵押权是否受甲所享有的居住权的影响?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可知,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尚不受影响,则对抵押财产为转
让之外的其他处分行为,抵押权也不受影响。因此,乙为甲设立居住权无须A银行同意,但居住权的设立损害抵押权时(实际上必然损害),A银行可请求抵押人乙提前清偿或提存。
问题7.为了保障离婚甲男住有所居,除本案例所示居住权外,《民法典》物权编既有物权类型中还有何种法律方案可资选择,以实现甲男离婚不离“家”? 答: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甲男可与乙女共有该住所,可以约定份额按份共有,或基于婚姻外的共同关系(如民事合伙的名义)共同共有。
问题8.甲男再婚后仍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居住权,并主张“甲男再婚或者交往女友,则居住权消灭”的约定违背公序良俗,对此你如何看待?
答: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甲男与乙女的约定并非旨在限制婚恋,而在于作为居住权的消灭条件,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甲男再婚,则居住权消灭条件成就,乙可以基于此进行居住权注销登记,甲的居住权自注销登记完成之时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