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调
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7]17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7.25 【实施日期】2017.07.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
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7〕17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17〕26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符合本次调整范围的我市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调整对象 1 / 2
(一)企业退休人员
1.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 2.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参保人员;
3. 中央、市属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中转制为企业前有正常事业费的,其转制后退休的人员;转制前无正常事业费的,其全部退休人员;
4. 其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5. 原四川省森林工业企业,基本养老金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退休人员;
6. 纳入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退休人员;
7.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我市用人单位未参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遗留问题的通知 》(渝办发〔2011〕272号)规定参保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超龄人员;
8.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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