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了预算决算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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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预算法第四十四条完善了对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
案的报送时限和初步审查制度。中央预算报送时限为大会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地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预算报送时限为大会举行的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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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增加了对预算草案报告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第七十八条增加了各级人大对决算草案初步审查的制度。各级政府
查的八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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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门决算草案的报送时限是各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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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增加了各级人大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的十二项内容。
?3、强化了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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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预算法第七十七条增加了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
草案,必须经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报同级政府审定,再由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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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公开原则,第八十九条新增加的第二款要求对预算执行和其他
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
?4、增加了部门预算执行和监督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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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预算法第五十三条新增加的第二款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
在预算执行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规定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
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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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加的第九十条规定政府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的预
算执行,及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5、增加了社会监督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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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预算法第九十一条增加了对社会监督的规定,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法的行为,可以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控告。接受检举、控告的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并为检举人、控告人保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
?(七)增加禁止性规范,强化法律责任
?
原预算法禁止性规范只有九项;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有三条,列举违
法行为只涉及擅自变更预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和隐瞒预算收入三个方面,不全面、不具体;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也过于笼统,导致责任追究不具有可操作性,不具有法律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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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的修订,按照增加禁止性规范、细化违法行为、强化法律责
任的思路,进一步完善了违法预算管理的法律责任制度。
?1、扩大了预算法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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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预算法有关禁止性规范从9项增加到21项,划定和扩大
了预算管理的法律禁区。涉及总则、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监督等6章14条18款。违反21项禁止性规范的行为全部列入追究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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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内容有:
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13)。
市场竞争机制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移支付(16-3)。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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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中央一般公共预算举借债务的余额规模不得超过全国人大批准的政府举借的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35-2)。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
占或者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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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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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担保(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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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隐瞒、少列(3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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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多征、
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 ,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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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55-2)。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虚假列应当由财政支出的事项,不得用退库方式处理(60)。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
库的政府全部收入(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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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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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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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预算周转金不得挪作他用(65)。 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69-7)。
未经本法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70-1)。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91)。
?2、细化了违法行为,加大了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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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预算法关于法律责任的条款由三条增加到五条,对预算管
理中的各类预算主体、各个预算环节可能出现的有关违法问题,细化为二十项具体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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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三条所列涉及预算收支管理、国库管理的六项违法行为,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了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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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对在预算之外或者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挪用重点
支出资金、违法举债担保的行为,对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了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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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预算管理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预算法对预算管理有关主体、有关人员及其预算管理行为应有的警
示作用和震慑作用得到凸显。
三、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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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意义不在于制定而在于施行。预算法的修订和颁布施行,是国
家基本经济制度和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是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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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的有效实施,一是需要各级政府、各级财政部门、各部门和
单位根据各自职权抓紧清理、修订、完善预算管理的配套制度;二是需要公共财政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实施者牢固树立预算法治意识,敬畏和维护预算法治权威,恪守“法定职责尽力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底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各级国家公共财政。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