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4 物资预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按不低于 国家防汛物资储备标准 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及抢险物资、设备等。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物资和设备,以备急需。
3.2.1.5 通信预备。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络,确保防汛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3.2.1.6 防汛抗旱检查。按分级负责和上级抽查的原则和方式,在汛前、汛后或预报旱情时,开展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通信为要紧内容的防汛抗旱检查,及时发觉薄弱环节,限时整改。
3.2.1.7日常治理工作。加强工程监管,对在江河、湖泊、水库、滩涂、人工水道、蓄滞洪区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洪水阻碍评价报告,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峻阻碍防洪、排涝、防旱的项目,依法查处。 3.2.2 江河洪水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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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1各级水文部门负责洪水的预报监测工作。当监测发觉江河立即出现洪水时,应及时向各级三防指挥部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以后洪水的趋势,为预警提供依据。
3.2.2.2 各级三防指挥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不和洪水信息公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 3.2.2.3 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江河洪水的进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抢险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3.2.3 干旱灾难预警
3.2.3.1 各级气象、水文、农业部门负责 干旱灾难 的预报监测工作。 依据江河来水量、水库的可用水量、连续无透雨日数、受旱面积等要紧指标,同时考虑降雨量距平率、土壤相对湿度等参考指标的阻碍,经综合分析论证后判定。 3.2.3.2 省水文局负责于每月的3、13、23日向省防总上报《工程蓄水情况统计表》、各要紧取水口的取水量及水质状况;每月5日前报送要紧站点的地下水水位、要紧断面的水质状况,并以旬月简报形式分析干旱形势。遇专门情况应依照上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干旱资料。
3.2.3.3 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降雨情况预测、监测工作。每日上午向省三防办报告过去24小时全省各要紧雨量站降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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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以后24小时降雨预测情况,每周向省三防办报告以后10天的降雨量预测。
3.2.3.4 各 县级以上市区、城镇因供水水库蓄水量减少、江河来水减少、咸潮、污染以及因突发性事件使都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等缘故可能出现都市干旱时,供水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三防指挥部报告。
3.2.3.5 对出现的旱情,省防总应及时召集水利、气象、水文、供水等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会商,分析研究旱情的进展趋势,确定干旱的等级,研究防旱抗旱措施。 3.2.4 热带气旋预警
3.2.4.1 气象部门负责热带气旋的监测和预报工作。各级气象部门应紧密监视热带气旋的生成、进展、登陆和消逝全过程,做好以后趋势预报,及时将热带气旋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以天气报告或重大气象信息快报等形式报同级党委、政府和三防指挥部,并依照情况向社会公布热带气旋预警信号以及热带气旋消息、热带气旋警报、热带气旋紧急警报和热带气旋解除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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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治理部门做好台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和海浪预报;水文部门做好江河水情及风暴潮监测和预报,并及时将情况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3.2.4.2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热带气旋阻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湖泊和河道堤防治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水利工程治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热带气旋带来的阻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3.2.4.3 可能遭受热带气旋突击或受热带气旋阻碍地区的,三防指挥部应加强值班,紧密跟踪台风动向,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备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 3.2.4.4 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检查并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提早做好沿海养殖人员、海上作业人员以及居住在低洼地、易发生山体滑坡和泥石流地区人员的撤离工作。
3.2.5 渍涝灾难预警
当气象部门预测以后将出现较大降雨时,各级三防指挥部门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难预警区域、级不,按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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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向社会公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预备工作。必要时,应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人员和财产。 3.2.6 山洪灾难预警
3.2.6.1 凡可能遭受山洪灾难威胁的地区,应依照山洪灾难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紧密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公布预警预报。 3.2.6.2 对可能出现山洪灾难的地区,当地三防指挥部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编制山洪灾难防备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难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难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2.6.3 山洪灾难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遇灾难性天气时应落实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加密观测,加强巡逻。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应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觉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相关人员转移,并报本地三防指挥部组织抗灾救灾。 3.2.7 蓄滞洪区预警
3.2.7.1 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蓄滞洪区人员安全转移预案,报有审批权的三防指挥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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