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 图文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二)--以劳动仲裁索赔案为视角 一、引言

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由于通过如诉讼、仲裁等公权力救济具有实效性差、成本高、费时长、程序复杂等弊端,社会中很多人倾向于通过私力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而这其中以胁迫手段来实现权利救济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普遍。那么当行为人以胁迫手段“维权”,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文将以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两个典型劳动仲裁索案件为切入视角,总结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要点。 二、典型案例 (一)案例1: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4)浙0782刑初1866号

案情简介:2024年6月以来,被告人陈某从公司离职后即以公司拖欠其加班费、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向仲裁委及法院提出劳动仲裁、诉讼。被告人陈某的要求除加班工资人民币228元以及工资人民币3300元得到支持外,其余要求均被仲裁部门及法院驳回。 2024年11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又以公司未给自己及其他职工足额缴纳社保、公积金,多次在网上向政府部门投诉、举报伊某公司。经查,被告人陈某与伊某公司的经济纠纷不足人民币4万元,但被告人陈某以会不断向政府部门举报公司威胁公司支付其人民币15万元,后经商谈双方谈好人民币14万元,该公司何某先支付被告人陈某4万元,剩下10万元之后再给。因迟迟收不到剩下的10万元,2024年7月12日,被告人陈某又以继续去举报公司相威胁向何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后公司报警。

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的投诉、信访行为是合法行为,其要求公司补偿赔偿也是基于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本案没有被害人,故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要挟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陈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第 1 页/共 2 页

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案例评析

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实际上是一种复合行为,也即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其中威胁行为是手段行为,索财行为是目的行为,敲诈勒索罪的准确适用,应当以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的双重违法为基础;威胁行为合法而索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威胁行为违法而索财行为正当合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案例1中,被告人陈某的要求除加班工资人民币228元以及工资人民币3300元得到支持外,其余要求均被仲裁部门及法院驳回。在此情况下,其向公司主张社保、公积金并无法律依据,因而陈某以向政府部门举报为由,威胁公司支付向其本人30万的行为,不再是其争取合法民事权利的方法,而应当认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将该实行行为进行拆分,威胁行为不正当不合法、索财行为亦不正当合法,故而复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案例2中,被告人沈某因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保,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公司某项目违章搭建、不交社保等问题为由,要挟国某公司支付其人民币13.5万元,而这13.5万亦是经公司主动与沈某协商确定下来的,公司还曾出具承诺书允诺赔偿沈某该笔数额,故沈某主张赔偿13.5万于法有据,并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将沈某的实行行为拆分来看,威胁行为正当合法(换言之该行为不构成“威胁”行为),索财行为亦合法,故而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四、结语

在办理此类消费维权、劳动仲裁索赔涉敲诈勒索的案件,应当在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的基础上,对外观不违法且没有造成严重法益侵害的行为,应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以及个人自由优先的刑法价值理念,将其排除在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之外,不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实现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 1 页/共 2 页

敲诈勒索罪的量刑标准 - 图文

敲诈勒索罪的无罪辩护要点(二)--以劳动仲裁索赔案为视角一、引言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行为变得越来越普遍。由于通过如诉讼、仲裁等公权力救济具有实效性差、成本高、费时长、程序复杂等弊端,社会中很多人倾向于通过私力来救济自己的权利,而这其中以胁迫手段来实现权利救济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普遍。那么当行为人以胁迫手段“维权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4au6q3lfrg55t2h95x553fre38hic9011a7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