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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在大学生校园自杀事件中的法律责任及赔付制度的完善
作者:黄丽洁 王惠霞
来源:《教育教学论坛》2017年第26期
(1.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广州 510520;2.广东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广州 510000) 摘要:高校学生校园自杀事故频繁发生,但目前我国在界定高校法律责任上存在误区,将学生死亡的责任及偿付重任压在高校独一主体上,造成高校处理事件压力大、处理结果却很难令家长满意的状况。因此,明确高校对学生校园自杀案件的法律责任及完善赔付制度是减轻学校与家庭压力的紧迫任务,本文从高校学生校园自杀现状及其影响入手,厘清高校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提出了完善赔付制度的建议。
关键字:大学生;自杀;高校法律责任;赔付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26-0102-02 一、高校学生校园自杀现状及其影响
近几年,高校校园自杀事件频发,仅在网上一搜,2015年天涯论坛里报道出来的大学生自杀事件就有7起。2015年3月16日下午6时10分,华南师范大学一名大三女生在宿舍楼跳楼自杀,抢救无效身亡;3月25日晚北京理工大学一名研究生坠楼身亡;4月7日一早,中国人民大学一男生从8层厕所跳下当场死亡;5月2日下午3时,中国人民大学又有一名男生自杀死亡;5月3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大二学生王尧在学校自杀离世;5月17日桂林山水职业学院学生祝某跳楼自杀死亡;5月18日,中南大学学生姜东身从学校图书馆六楼跳楼身亡…… 学生在校自杀后,家长痛苦万分,认为学生在校期间人身安全应由学校保障,只要孩子在校期间人身受到伤害,高校就得承担后果;小孩在学校死了,理应找学校要赔偿。家长们在获赔未果或获赔不满意时在学校大闹、拉横幅,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学校迫于维护名誉及教学秩序付出巨额补偿,使得本来就稀缺的教育资源又被迫挪出一部分。
学生在校自杀后,高校是否要对学生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根据我国民法和侵权行为法理论,自杀属于免责事由之一。2002年教育部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第11条第4款也对学校在学生伤害中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规定:学生自杀、自伤的,学校免责。但现实中学校为大学生自杀承担责任的是大多数,给高校带来沉重负担;因此,理顺在校大学生自杀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完善高校学生自杀赔付制度,已经成为高校建设顺利开展急需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