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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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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

填报说明

一、 本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季度预缴企业

所得税时使用。

二、 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 企业因确有困难,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四、 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会计报表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 本表中所称国家有关税收规定除另有说明外,均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

务院、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税法制定的相关规定。 六、 本表用中文填写。 七、 本表有关栏目的填写如下:

1.

“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在一个纳税季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其实际经营期。 2. 3. 4. 5. 6. 7. 8. 9.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或颁发的临时纳税人纳税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名称。

“居民国(地区)名称及代码”:填写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非居民企业或来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的非居民企业的总机构的居民国(地区)的名称和代码。

“本期金额”、“累计金额”:第1行至第15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行至第15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第2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第3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第4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BB041-1)填报。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BB041-1)填报。

11. 第6行“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

额。

12. 第7行 “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7行=3行-4行-5行-6行。 13. 第8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4. 第9行“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第7行×8行,且第9行≥0。

15. 第10行“减:减免所得税额”: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税收优惠明细表》(BB041-1)

填报。

16. 第11行“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第9行-10行,且第11行≥0。 17. 第12行“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0. 第5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

1

18. 第13行“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3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且13行≤0

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9. 第14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

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20. 第15行“本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累计金额”列=13行-14行,且第15

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八、 “声明人签字”:由设立企业的外国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 九、 “填表日期”:填报纳税人申报当日日期。

十、 纳税人聘请中介机构代理申报的,加盖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并填报经办人及其执业证件号码等,没有聘请的,填报

“无”。 十一、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企业留存,一份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2

附4-1

《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1. 2.

第3行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收入。 第4行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的收入。 3.

第5行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收入。 4.

第6行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收入。 5.

第7-8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6.

第10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的减计收入。 7.

第11行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的减计收入。 8.

第12行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的减计收入。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9.

第13-14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减计收入。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10. 第16-17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加计扣除金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

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11. 第19行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填报符合《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

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4号)的减免所得税额。

12. 第20行横琴新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企业: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广东横琴新区、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化服务业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4〕26号)的减免所得税额。

13. 第21行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填报根据税收协定或其他类协定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税收协定是指中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其他类协定是指享受税收协定以外的其他类协定税收优惠,例如海运协定、航空协定、互免国际运输收入协议等。

14. 第22-23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减免所得税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

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

15. 第24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填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 16. 第26-27行其他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填报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其他抵免所得税额。减免项目名称及减

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项目名称及减免性质代码直接填写在该项目列。如行次不足,可增加行次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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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二、企业应当按税法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并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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