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丘美桃,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东源县.
委托代理人欧丽莹,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安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惠全,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伟,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丘美桃因与被上诉人佛山信捷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9月12日,丘美桃(买受人)与信捷公司(出卖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由丘美桃向信捷公司购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十四座802房,合同主要约定:……房屋建筑面积共91.82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69。6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
面积22.16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该商品房属预售,按套出售,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米12686.99元,总金额883776元.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差异值为±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2。差异值为±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多退少补;3.差异值超过±3%以上的,买受人可选择多退少补或退回所购商品房。……双方还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丘美桃向信捷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购房款。
2012年12月14日,丘美桃(乙方)与信捷公司(甲方)签订《商品房面积差异协议》,内容为:乙方购买甲方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139号二十四座802房,并签署《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套内面积为69.66平方米,合同金额为883776元。现根据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测绘结果表示,该房产最终套内面积69.14平方米.双方按购房合同第六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的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0。6%)至3%以内(含3%)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合同约定的套内单价据实结算,据此计算确认最终房款为877179元,最终房款金额与购房合同金额差额为-6597元(正数值为乙方应补交款,负数值为甲方应退款).
双方按约定作出多退少补,乙方凭原购房款的预收款凭证换取由甲方开出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2012年11月4日,信捷公司向丘美桃开具售房款发票,载明涉案房屋建筑面积为89.94平方米,单价为9752。94元/平方米,金额为877179元.
2013年7月8日,丘美桃取得涉案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89.94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69。14平方米.
另查明,信捷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出租及提供相关售后服务等。
丘美桃于2013年10月14日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⒈信捷公司退还房屋面积差价款13090.12元;⒉信捷公司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信捷公司赔偿公摊面积差价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⒊信捷公司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认为:丘美桃、信捷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面积差异补充协议》,均是丘美桃、信捷公司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丘美桃、信捷公司双方均应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全面善意的履行各自承担的义务。
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1。82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69.66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