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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预习:物权法律制度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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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物权法律制度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民法中他们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两者的关系是: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物权的特征:

①物权是绝对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俗称“对世权”,而债权是相对权。

②物权属于支配权;

③物权是法定的(物权的设定采用法定主义),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占有、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债权无需公示,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公共道德,即可以自由设定。

④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的标的必须是物(是特定物、独立物、有体物),不能是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间接涉及物。

⑤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债权原

则上不具备追及效力,在债权的标的物所有权未转移之前,对债务人非法转让、并由第三人占有,不得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对债务人只能享有请求履行债务和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的优先权:指在一物之上同时设立物权、债权,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之上存在数个数个物权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1)一物二卖,先买者未对物权进行公示、后买者进行了物权的公示,后买者的物权优先于先买者的债权;债务人破产或者被强制执行,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上存在着担保物权,则该担保物权优先于其他一般的物权;债权人破产时,如果存在质权、抵押权或留置权,则有别除权,第三人对强制执行可提起执行异议。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不是绝对的。除此之外,还有“买卖不破租赁”,即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原有的租赁合同期限的效力。

2)同一标的物上同时设立性质相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物权,设立在先的具有优先权。债权不具有这种对内优先权,同一物上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①物权法定原则,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得丧变更及其保护的方法均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地创设。具体包括:物权种类法定化、物权内容法定化、物权的变更规则法定化、物权保护方法法定化。

②一物一权原则, 指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得有互不

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一标的物上。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独立的物,集合物原则上不能成为一个所有权的客体,只能成为多个所有权的客体。

③物权公示原则,指民事主体对物权的享有与变动均采取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方式的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变更,应依法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依法规定交付。

物权公示原则的内容:1)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2)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购房人订立预售合同后,只享有合同上的请求权、不是房屋的产权。为防止一房二卖,我国物权法建立了“预告登记”制度,经登记后,可将已登记的二卖行为(既使已公示)转为法律上的无效,该登记是一种不动产的特殊类型,目的在于保全一项请求权。

3、 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他物权。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范围不同进行的分类,自物权,即所有权。指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支配范围的全面性和支配时间的无限性);他物权,指权利人在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特定期间的物权。

②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从设立目的的角度对他物权的进一步分类,用益物权,指以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担保物权,指为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

两者的区别:1)设立目的不同,用益物权在于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在于以物的交换价值来保证债权的现实;2)权利的性质不同,

用益物权多为独立的主权利,担保物权是从权利,以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3)标的物不同,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担保物权不限于此;4)标的物价值形态发生变化导致的结果不同,用益物权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担保物权不影响标的而继续存在,这种特点使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即以转变后的物为客体)。

③主物权、从物权,物权有无从属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从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三项权以债权而存在)、地役权。

区分的意义:在于物权独立存在;从物权的命运取决主物权,主权利消灭、从权利也消灭。

④法定物权、意定物权,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法定物权包括留置权、法定抵押权等;意定物权包括质权、抵押权等;区分的意义:成立的要件和适用的法律不同。

⑤有期限物权、无期限物权,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有期限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无期限物权包括所有权。

4、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

在民法中,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民法方法对物权进行保护。 ①物权的保护方法,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各种物上请求权或者通过提起确认物权之诉的方法保护物权。物上请求权,指物权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物权的权利人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上请求权包括:请求返还原物、请

求排除妨害、清除危险。

②债权的保护方法,指权利人通过行使债权对权利的自身利益加以保护的方法。债权方法次于物权方法。

债权方法的主要内容:以赔偿财产为主、不排除其他方法(如恢复原状、返还不当得利)。

两种方法的区别:

1)根据不同,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物权的规定;债权保护方法以债权存在为前提,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

2)适用范围不同,物权保护方法只适用对物权的侵害、且不论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采取这种方法;损害赔偿的方法既适用物权的侵害、又适用债权的侵害,但适用物权的侵害时必须是已造成损害;

3)目的不同,物权的保护方法,指在恢复物权人对物权的客体享有完整、排他的支配权利,使物权的内容得以实现;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

5、所有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所有权,指所有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本质上是

一定社会的所有制关系在形式上、法律上的表现。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其法律特征:

2015经济师考试《中级经济基础》预习:物权法律制度 - 图文 

三十二、物权法律制度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使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和物权构成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民法中他们构成了商品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则。两者的关系是: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表现为债权,交换结果导致物权的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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