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
安置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 【发文字号】绥政发[2008]31号 【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2010)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08〕31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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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拆迁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和省的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列入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拆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单位,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房屋使用人。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办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房屋产权调换办法
(一)拆迁私有产权的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原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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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搬迁拆迁安置【发文字号】绥政发[2008]31号【发布部门】绥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5.12【实施日期】2008.05.1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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