磷肥厂爆炸事故案例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磷肥厂爆炸事故案例
2004年4月22日8时许,位于浙江宁波北仑石桥的浙江善高化学有限公司过氧化氢车间发生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潘光明,男,49岁)、1人受伤(伤者,纪成俭,男,33岁),直接经济损失302.63万元。死、伤者均系浙江二建工艺设备安装公司正在过氧化氢车间拆除保温脚手架的职工。
1)事故经过
浙江善高化学有限公司系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和香港浙经有限公司合资兴建的化工企业,成立于1989年9月,占地11公顷,共有员工430余人,工作时间实行甲、乙、丙、丁四班制,年生产能力为离子膜烧碱10万吨、液氯6.5万吨、合成盐酸6万吨、过氧化氢4万吨。发生爆炸火灾事故的是年产4万吨过氧化氢装置,采用的是葸醌法钯催化剂氢化技术,技术来源于黎明化工研究院专利,由黎明化工研究院设计所设计,2002年12月建成投产,2003年8月通过竣工验收。2003年10月,浙江善高化学有限公司委托宁波市寰球安全评价中心对该装置进行安全现状综合评价,并通过专家评审。
2004年4月6日至16日,该公司根据计划安排,对所有生产装置实施年度停产大检修。4月13日氯碱系统大修结束,恢复生产;4月16日过氧
化氢车间大修结束,并于当日23时50分开始开车。2004年4月21日10时56分,因外电网波动,引起全厂连锁停车,同日13时25分氯碱系统恢复开车,16时过氧化氢车间恢复开车。根据分析和DCS记录的曲线,过氧化氢装置运行状况正常。2004年4月22日8时左右,该厂过氧化氢岗位的操作员张车祥和许义一起到过氧化氢岗位的操作室,与21日20时到22日8时上班的操作员朱清善交接班后,换上工作服,准备去巡检,走到门边,正伸手去推门时,就听到“嘶嘶”的声音,接着听到一声巨大的爆炸声,这时车间内马上浓烟滚滚,张车祥怕第二次爆炸,赶紧到操作室放工具箱的墙角里躲起来,与此同时,张车祥看到许义打开了窗门,就与许义从窗口跳下去,经过雨棚落到地上,然后迅速逃离现场。当时正在过氧化氢车间4楼拆除管道保温脚手架的潘光明、纪成俭(浙江二建工艺设备安装公司职工),听到爆炸声后,在迅速逃离现场过程中,潘光明从二楼楼梯拐角处逃生不及被大火烧死,纪成俭从二楼楼梯平台跳到地面,脸部轻度烧伤,被送往宁波市第二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宁波市政府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市公安消防部门紧急调动北仑、市区、镇海炼化、港务集团等22辆消防车及消防艇等消防救援力量投入扑救。中午11时左右,过氧化氢装置大火基本被扑灭,现场得到控制,中午12时左右,大火全部扑灭。4月22日,该公司氯碱生产系统全面停产整顿。
2)事故原因
事故发生后,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宁波市、北仑区相关部门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浙江善高化学有限公司‘4·22’爆炸事故省、市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了调查。通过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笔录,并进行了详细的综合分析,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违规操作引起的爆炸火灾事故”。
(1)直接原因
过氧化氢车间内氧化残液分离器排液后,操作工未按规定打开罐顶的放空阀(事故现场发现的放空阀是关闭的),造成氧化残液分离器内残液中的过氧化氢分解产生的压力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泄压,使之极度超压,导致氧化残液分离器发生爆炸;爆炸碎片同时击中氢化液气分离器、氧化塔下面的工作液进料管和白土床至循环工作储槽的管线,致使氧化气液分离器内的氢气和氢化液喷出,发生爆炸和燃烧,氧化塔内的氧化液喷出并燃烧,白土床口管内的工作液流出并燃烧,继而形成了过氧化氢车间的大面积火灾,造成了1人烧死,1人烧伤。
(2)间接原因
这起事故的发生,暴露出浙江善高化学有限公司领导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管理不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配备的专职安全干部没有经
过专门培训,未做到持证上岗等问题。公司建立10年来,设备、技术较先进,管理有一定基础,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因此,在安全生产上产生了麻痹思想,安全生产意识淡化。
①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够明确,安全责任制没有层层分解,安全责任月没有签订落实到班组和职工;部门之间配合不协调,工作出现推诿现象;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员工中出现的“三违”现象监督不力,处理不严,导致职工违规操作,酿成事故。
②公司为提高过氧化氢质量和生产能力的技措改造,未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也没有经原设计单位确认。
③过氧化氢生产线改造后,未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及时进行有效监控。在生产报表中反映的整个过氧化氢工艺控制指标中,事故发生前连续三个分析数据氧化液酸度为1毫克/升,没能对酸度低、氧化残液的稳定性变差,会加速残液中过氧化氢的分解,导致氧化残液分离器压力升高等异常状况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④公司消防设备不完善,消防水源不足,自防自救能力差。尽管制定了危险的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但预案不全面、不系统,平时演练不够,对突发事故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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