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成果管理,
维护国家安全,促进测绘成果的利用,满足经济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
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生产、更新、汇交、保管、提供、利用、销毁和质量管理,以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
本条例所称基础测绘成果,是指公共财政投入并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非基础测绘成果。
第四条测绘成果实行无偿汇交、统一管理、资源共享、定期更新的原则。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与应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自然变化情况,对基础测绘成果定期进行更新,
并将基础测绘及其成果更新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测绘成果相关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交换和共享工作的领导,资源共建共享机制,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和利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测绘成果应用宣传,公共服务能力,鼓励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科研机构、测绘地理信息相关专业学术团体应当开展测绘成果应用宣传、培训、推广活动,加强测绘人才培养。
第二章汇交与保管
第九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测绘成果资料的汇交工作。
普及测绘成果知识,
提高测绘完善地理信息
推动现代化省级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
组织实施所形成的基础性、
公益性测绘成果。基础测绘成果之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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