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总公司或上级单位报告、请示工作; (二)向总公司或上级单位联系重要事务; (三)与其他相关单位联系日常业务。 第九条 以公司名义对内行文的有:
(一)向公司各部门下达重要决定、指示、批复、通知、通报、规章等; (二)在职权范围以内,下达计划、规章,指导业务,通知事项,了解情况; (三)下发总公司或上级单位重要文件。
第十条 以公司名义向总公司的行文,以“总公司”、“总公司领导”称谓。 第十一条 公司在职权范围内能够处理的事项,一般不向总公司行文。 第十二条“请示”应该一文一事。“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五章 公文处理
第十三条 公文处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分发、拟办、批办、承办、催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打印、校对、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 “京博水”文件, 由经办人起草后,经公司OA流程审批后签发。
第十五条 以公司名义对外行文,由承办部门拟定公文稿,经部门主管审核后递交综合办公室核稿,核稿的重点是:公文内容、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文件格式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改动由承办部门负责修改,修改后由综合办公室报公司领导签发。
第十六条 报总公司或上级单位领导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综合
办公室要负责催办,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
第十七条 公司对内下发的公文,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综合办公室应对紧急公文或重要公文的承办部门提出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部门办理的,应及时退回综合办公室并注明理由。
第十八条 公文签发
(一)公司各部门间公文签发:由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并签发; (二)公司对内下发公文签发:由部门主管审核后报总经理签发; (三)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公文签发:由部门主管审核后报综合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核稿后报总经理签发。
第二十条 审批公文:审批人在OA平台上“审核意见”处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填写详细意见。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 公文处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单位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内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综合办公室立卷,其他部门保存复制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的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公司章,并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二十五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二十六条 经过综合办公室鉴别和总经理批准,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可以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进行登记,由二人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公文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归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总公司、和本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印章管理
第—章 总 则
第—条 为规范公司印章管理工作,确保印章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总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是指“某有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等以公司名义证明其作用并承担法律责任义务的公章。本办法所称部门印章,是指为公司各部门专门刻制、由该部门使用并保管的印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文、便函、介绍信、证书、证件、统计报表、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及其他需要用印章的文件。
第四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综合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合同专用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经营管理部,部门印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各部门,以上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和保管
第五条 刻制印章由归口管理部门向总经理提出申请,说明刻制印章的名称、规格、刻制原因和保管部门,总经理批准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刻制。
第六条 各部门需刻制印章时,由该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综合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办理。
第七条 印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公司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由经营管理部指定专人保管;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第八条 印章正式启用前,综合办公室负责留下印样备案。
第九条 印章丢失,保管人应立即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声明报废手续。
第十条 因印章磨损、老化或其他原因需更换介质、材料的,总经理批准,
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更换事宜;因公司名称变更、注销或其他原因印章停止使用时,印章保管人应将印章交综合办公室。
第十一条 不再使用的印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按有关规定保管或销毁。
第三章 用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印章使用在下列文件上: (一)发布通知、决定、决议等文件;
(二)对外出具的报告、报表、申请、请示、证明、往来函等公文以及需要使用印章的票据等;
(三)授权委托书、介绍信以及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文件; (四)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协议及入股企业的章程、文件; (五)、起诉状、仲裁申请书、答辩状及有关诉讼、仲裁的文书; (六)、其他需使用印章的文件。
第十三条 部门印章使用在各部门向公司领导报告、请示工作的文件上以及各部门之间协商工作的文件上。
第十四条 印章使用
(一)公司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
经办人执需盖章文件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经综合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印;
(二)合同专用章
由经办人执OA流程审批后的《合同订立单》,经经营管理部审核后,经法人或法人指定的授权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三)财务专用章仅限于计划财务部使用。 (四)部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