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
C、某图书馆因部分图书复本不多,故每本又了一份 D、使用己发表的作品作营业性表演
2、广播、电视组织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时,应( ABCD )
A、除法定可不支付报酬的外,应按规定支付报酬 B、使用末发表的作品,应经著作人许可
C、使用已发表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的外,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
D、使用演绎作品的,应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3、下列哪些行为属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AB ) A、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B、将己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C、复制他人一部己发表的作品500份售与教学科研人员 -
D、行政机关为普法宣传之用,印刷他人行政法教程》3000 本发放下级机关,并按每本6元人民币收费
4、以下哪些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AB ) A、某剧团为捐助残疾人福利事业举行义演 (收取的门票钱用于捐助),表演他人己发表的剧本
B、某作家翻译了美国著名当代作家的小说在国内出版,后另一作家乙将该中文作品翻译成藏文在国内出版发行 C、某作家将他人的汉字小说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D、某公司将公共广场的雕塑作品摄影后,制作成图片发行 5、下列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ABC ) A、电视台为报道油画展览的盛况,在电视新闻中播放了展览的油画
B、某教授在世纪论坛上的演讲词被电台全文报道 C、法院为了查证将张某发表的文章复制了3篇 D、出版社将蒙文发表的作品翻译成汉文在国内出版发行
第八章 著
作权的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公民甲系作家,经常发表文学作品,一日甲与其友乙在乙家探讨甲一近作,谈毕,甲对该作表示 极不满意,并说要弃之重写,临行亦将其作弃之于乙家垃圾桶。后来乙将甲这一作品稍加修改并署乙名发表,( A ) A、乙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B、乙的行为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甲的作品还没有发表 C、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甲已表示弃之重写并已将作品仍掉
D、乙的行为没有侵犯甲的著作权,因为乙将作品修改
2、画家王明将其创作的一幅油画赠送其好友冬雨,在王明去世后,冬雨将此画赠与搏物况 搏物馆将画展出。正确的是( C ) A、博物馆侵犯了王明的著作权 B、冬雨侵犯了王明的著作权
C、博物馆有权展出此画,并未侵犯王明的著作权 D、博物馆与冬雨都侵犯了王明的著作权
3、甲受乙的委托,为乙画了一幅肖像。双方未就这幅画的版权归属作出约定。乙去世后,其继承人丙将这幅画卖给丁。丁未经任何人同意,将这幅画复制出售。对丁的这一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B )
A、丁的行为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 B、丁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C、丁侵犯了乙的著作权 D、丁侵犯了丙的著作权
4 、 甲经乙许可, 将乙的小说改编成电影剧本。 丙获得该剧本手
稿后,未征得甲和乙的同意,将该电影剧本改编成电视剧剧本并予以发表。现间,应如何看待丙的行为?( C ) A、侵犯了甲的著作权,但未侵犯乙的著作权
B、侵犯了乙的著作权,但未侵犯甲的著作权 C、同时侵犯了甲的著作权和乙的著作权
D、不构成侵权 二、多项选择题
1、公民甲与公民乙是老朋友,一日公民乙将其新近创作的一部作品让公民甲看,希望能提些修改意见。甲看完后,将该作品复印,然后将作品还给乙。公民甲出名心切,将乙作品中大部分内容作修改后用自己的名字拿到某杂志社发表。公民甲的行为( ABC )
A、侵犯了著作权人公民乙的署名权 B、侵犯了著作权人公民乙的发表权 C、乙侵犯了著作权公民乙的财产权 D、没有侵犯公民乙的发表权
2、网络著作权侵权权利纠纷案件可由( ABD )人民法院管辖 A、侵权行为地 B、被告住所地
C、原告住所地
D、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设各所在地
3、某大学中文系英籍留学生马克用汉语创作了一篇小说,发表在 《文学新星》杂志上,发表时未作任何声明。以下哪些行为是侵犯马克著作权的行为?( ABD )
A、甲未经马克同意将该小说翻译成英文在中国发表 B、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翻译成藏语在中国出版发行
C、丙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改编成盲文出版
D、丁未经马克同意也未向其支付报酬将该小说收录进某网站供他人点击阅读
5、王某的短篇小说 《活在都市》被程某改编成剧本,由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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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以话剧的方式演出,该话剧被乙公司录像并制作成光盘发售。该事例中包含哪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权利?( ABCD ) A、乙作为录像制作者的权利 B、甲作为表演者的权利 的抗辩事由,中菌公司未提供相应的证据。
(1)如何看待作品原件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关系? (2)被告侵犯原告的什么权利?为什么?
C、程某作为改编者的权利 D、王某的著作权 6、画家吴忠经常即兴作画,赠送好友谢某,几年后谢某已收藏吴某画30多幅。谢某从中选出25幅,以《吴忠画册》为名出版了署名吴忠的25幅画,吴忠得知后十分气愤,认为谢某及出版社侵犯了自己权利。依照法律,谢某侵犯了( BD ) A 、吴所赠画的财产所有权 B、吴对赠画的发表权 C、吴忠对赠画的展览权D、吴忠的姓名权、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案例题
1、甲在中国申请了“无机房电梯”的专利权,乙在美国就同一发明也申请了专利权。现丙在美国购买了该产品,并进口到中国。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不合法。因为《专》第11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利权人有权阻止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上两款所述用途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丙的进口行为侵犯了甲在中国的专利权,构成侵权行为。 2、1991年,某出版社出版了一本应用地图集。该图集出版后,其中使用了有关中国及世界各国的地区、地形图十几幅,因此,某地图出版社认为该出版社的行为侵犯了其对地图作品德著作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1)地图是否可以作为作品享有著作权?为什么?
(2)如果地图可以享有著作权,则地图的绘制者能否成为著作权人?为什么?
答案:(1)地图属于作品,可以享有著作权。《著》第3条, (2)地图原则上属于职务作品,而且属于特殊类型的职务作品,《著》16条2款规定,因此,地图作品的著作权除署名权外,原则上属于单位所有。
3、牛某是著名生物学家。1993年10月,经人介绍与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菌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认识。10月28日,牛某为中菌公司用于治疗癌症的产品灵芝粉题词两幅,并将题词交给潘某,其中一幅是“贺自航灵芝粉赴美展览,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中菌公司获得上述题词后,委托他人印制了带有该题词内容的“育天下灵丹,除人间绝症”的包装袋500个。
牛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中菌公司在得到题词后,未得到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本人的声望,在其宣传品上刊发并大肆宣传原告的题词,同时在外包装上将题词手迹删去抬头“贺自航灵芝粉赴美展览”,借此误导消费者,扩大产品的销售量,获得大量非法收入。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的本人的著作权,损害原告的声誉。
被告中菌公司称:称虽然在1000克包装的样品上使用了题词,但是作为礼品分送他人,未进行任何销售。对于自己提出
答案:(1)牛某的题词具有独创性,是书法作品,因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2)牛某将题词交给中菌公司,只意味着该题词的原件所有权转移到中菌公司,并不意味着著作权的转移。因此,中菌公司只享有题词手迹的物权和原件的展览权。中菌公司删去抬头“贺自航灵芝粉赴美展览”,违背了原告题词的初衷,使作品德完整性受到影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再者,被告擅自将题词用于产品外包装上,借原告的声望推销产品,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休闲》为国内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为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称,其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称,S散文首先发表在国外,不受我国法律保护,且《休闲》杂志在译文上已属上S,杂志社只需向译者付款就可。
(1)《饭后茶余》报的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2)《休闲》杂志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1)不成立。《饭后茶余》报转载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原作者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
(2)不成立。美国与中国同为版权公约的成员国,在美国发表的作品同样受中国的法律保护。《休闲》杂志未经作者的同意擅自翻译S的作品,属于侵犯S的翻译权。《休闲》杂志应向译者付酬还应向S支付报酬。
5、宋庆龄基金会编辑了《宋庆龄选集》(上、下),交人民出版社出版。由于宋庆龄同志没有子女,亦无明确的合法继承人,因此她的著作的使用及权利行使产生了问题。 (1)《宋庆龄选集》的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2)如果其没有合法继承人,则其作品德著作权归属如何处理?
答案:(1)《宋庆龄选集》属于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因此《宋庆龄选集》其整体著作权归编辑人宋庆龄基金会享有。宋庆龄基金会在使用宋庆龄的作品时应征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 《继承法》32条规定,归国家所有。(实践中恐有商榷余地,因宋庆龄去世时,宋美龄仍在世,其当然有继承权) 6、剧作家方牧创作完成了表现工人运动的多幕话剧剧本〈〈浦江潮起〉〉,发表于1998年8月的〈〈剧作〉〉月刊,东海市总工会未与方牧联系,直接依据上述〈〈剧作〉〉月刊上剧本,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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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工人演员组建临时剧组,以东海市总工会的名义在1999年内演出十六场〈〈浦江潮起〉〉话剧。2000年方牧诉至法院,指控东海市总工会未经其授权组织上演〈〈浦江潮起〉〉话剧侵犯了其著作权。请求判令东海市总工会停止侵权,登报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东海市总工会称:第一,〈〈浦江潮起〉〉剧本先由〈〈剧作〉〉月刊公开发表,此后使用已经公开发表的〈〈浦江潮起〉〉剧本演出不必去的著作权人的授权。第二,具体进行演出的表演者是拿了演出报酬的工人演员,所以方牧应当向工人演员索取经济赔偿,东海市总工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问:(1)本案争的是著作权的那一部分权利?
(2)东海市总工会是否侵权,侵犯那一部分权利?为什么?
(3)方牧应当向东海市总工会,还是向工人演员主张本案的经济赔偿责任?
答案:(1)本案争的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2)侵犯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著》36条1款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东海市总工会侵权。(3)东海市总工会承担民事责任。
7、1993年9月9日,自治州举行州庆十周年文艺晚会。歌星金某应邀参加演出,并演唱了两首歌曲。当地电视台为报道州庆活动,在现场报道时,也摄进了金某演唱的3个镜头。同时在当地电视台\州新闻\节目中予以播放。金某认为:电视台未经其许可,擅自现场直播表演,侵犯了其权利,要求电视台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报酬1000元,赔偿损失2000元。电视台不承认侵权,认为这纯属新闻报道,拒绝了金某的要求。金某于是诉诸法院。问:电视台是否侵犯了金某的权益?
答案:电视台没有侵犯金某的权益,因为电视台是为新闻报道的需要适当引用“金某演唱的3个镜头”,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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