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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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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保险人从第三人责任方追偿得的金额,仅以其付给

被保险人的赔款为限; (3) 保险人只对属于承保范围的那部分损失负责赔偿并

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而仍应由被保险人向第三人索赔的损失,保险人不履行赔偿责任,自然没有代位求偿权可言; (4) 只有在被保险人拥有向第三人索赔权的情况下,保

险人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三、 可保利益原则

1、 保险利益: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可以确定的经济利

益。 2、 具体构成条件:合法性: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利益;确定性:

利益是确定的;价值性:具有可保价值。 3、 主体:(1)船舶:船东 、租船人 、造船人、修船人、船舶

抵押权人、船舶优先权人 (2)货物:卖方与买方 、承运人 、保险人 、提单质权人 4、 例外:lost or not lost,无论损失与否条款(为追溯性条

款):在保险人责任开始时,船舶或货物可能在海上或其他国家而不能肯定是否受损或灭失的,在按“无论损失与否”条件投保的情况下,保险责任照样开始,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订立前(但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已发生的损失亦负赔偿责任,相应的不退还保险费,除非当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发生损失,而保险人不知情。 5、 保险利益的时效:损失发生时,但lost or not lost 为例外。

海上保险利益的效力维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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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Badcock原则 :被保险人须在合同订立时与整个合同期间都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在海上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海上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财保) 6、 保险利益的回转

《合同法》第148条:“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即: 收货人/买方拒绝收货,货物的风险由买方又转移到卖方,保险利益发生了回转。 7、 总结(意义)

海上保险利益是海上保险法中核心的概念和原则,具有防止赌博、预防道德风险的发生、限制损害赔偿程度的功能。 对于Lost or Not Lost条款,我们应该从商业上的需要而承认其效力,这与保险利益的经济性与保险的经济目的是一致的。

答题: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它的构成条件是什么,它的主体,它的例外和时效,保险利益的回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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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近因原则

1、 概念:当海上保险中同时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根据确定近

因的“效力标准”以及“常识标准”,去判断出哪个致损原因是近因,哪些是远因,如果近因属于承保风险,则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近因不属于承保风险的范围,则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2、 标准:近因不是指时间上的接近,真正的近因是指效果上的

接近,是导致承保损失的真正有效的原因。如果各种因素或原因同时存在,要选择一个作为近因,必须选择可以将损失归因于那个具有现实性、决定性、有效性的原因。根据效力标准,当海上保险中同时存在数个致损原因时,其中在导致损失发生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为近因。 3、 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1)数个致损原因同时发生的情形:在海上保险中,数个原因同时发生或者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各个原因在时间上的前后顺序的情形。 在数个致损原因中找出对于损失的发生具有决定性的原因,即具有现实性、支配性和有效性的近因。

(2)数个致损原因相继发生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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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因果关系链连续的情形 :数个原因随最初引发原因不可避免地连续发生,即损失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并且后一项原因是前一项原因直接作用的结果,或后一项原因是前一项原因的自然延长,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过。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效力标准”可以确定最初的原因是具有决定性的近因。

b因果关系链中断的情形:数个原因相继发生,但最初的原因与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由于新的干预因素而中断。如果新干预原因属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就承担保险责任;反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近因的情形:

a某项损失的发生可能有多个近因(从效力而言),如果其

中一项是承保危险,而任何其他原因都未在保险单中明文排除,那么,被保险人有权取得赔偿。

b如果两个原因都是近因,其中一个属于承保风险,另

一个是除外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的最终责任完全不同与上一种情形,此时除外风险优于承保风险,保险人对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c瓦利斯库拉原则(多因至损的):瓦里斯库拉原

则”,即承运人因不能将两种原因(一个是承运人要负责的,一个是承运人可免责的)所造成的同一损失分开,则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 总结:海上保险中的近因原则经过了几个世纪的发展,已被

各国所普遍接受,这一原则已成为海上保险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基本原则。我国目前的保险立法,尤其是海上保险立法,在确认承保风险与承保损失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这方面,存在着极大的不合理性。 答题:1、找近因事项

2、找责任(除外责任、承保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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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诚实信用原则

1、 概念: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保险活动主体在从事保险活

动时,应最大程度的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和合同规定的义务。 2、 原因海上保险合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原因(论述)p28:

(1)保险人角度: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被保险人角度:赔付能力、除外责任影响、经济保障 3、 最大诚信与原则对被保险人的要求: (1)陈述义务

(2)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

a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事项 b告知的形式:主动如实告知

c未经保险人询问,被保险人无须告知的情况

(a)降低风险的任何情况;

(b)任何已知或推定为知道共同臭名昭著或众所周知的事项的情况,以及保险人在其通常业务运作中应知道的事项;

(c)保险人放弃提供资料的任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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