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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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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自然灾害(雷电、海啸、火山爆发、地震、恶劣气候等)海上风险意外事故(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风险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进口关税、黄曲霉素等)

16、 费率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 (1)船舶价值

(2)船舶的种类、船龄、船级、吨位、登记港和设备 (3)被保险人的信誉和经营管理水平 (4)船舶修理费用 (5)保险险别及条件 (6)同类危险的保险统计

17、 海上保险的分类

(1)按保险标的分: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 (2)按保险价值分: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

(3)按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的关系分: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超额保险

(4)按保险期间分:定期保险、航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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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海上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风险变更:航程变更、中途绕航、船舶变更、延误开航和延误续航;其他保险事项的变更

19、 保险赔偿的举证责任

被保险人:对损失的证明;对除外责任的证明;一切险与列明风险对举证责任的影响

20、 保险人对连续损失的赔偿责任

《海商法》239条: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起保险事故,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也应当赔偿。但是,对发生部分损失后未经修复又发生全部损失的,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连续损失”是指在保险期间,保险标的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1、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1)保险事故属于海上保险合同承保范围; (2)保险标的遭受的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3)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

22、 船舶保险的特征

(1)承保水上风险为限

(2)承保的风险相对集中,损失金额大 (3)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率高

(4)承保的范围广(5)属于定值保险 (6)保单不能随船舶的转让而转让 (7)法律适用面广、政策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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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船东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船舶碰撞责任限制?

船舶碰撞中,当被保险船舶吨位较小、对外承担的责任较大时,可以考虑向海事法院申请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24、 船舶保险免赔额条款 (1)免赔额适用部分损失。

全损、碰撞责任、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施救费用、船舶搁浅后专为检验船底引起的合理费用的索赔,不扣免赔额 (2)免赔额按每次事故扣除

(3)恶劣气候造成两个连续港口之间单独航程的损失索赔应视为一次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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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

A海上保险合同的原则(必考)每个原则均可出论述题 原则:赔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可保利益原则(Principle of Insurable Interest) 近因原则(Principle of Proximate Cause)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Principle of Utmost Good Faith) 代位求偿原则(Principle of Subrogation)

原则类论述题:1、原则内容(概念,法律后果)2、论述由它衍生出来的法律制度

一、 赔偿原则

1、 概念:保险合同是一种赔偿合同,依据1906 MIA Art. 1、

《海商法》216条,其有三层含义:全部赔偿、及时赔偿、赔偿实际损失。 2、 全部赔偿: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经济损失时,有

权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例外:不足额保险、免赔额。 3、 及时赔偿: 《海商法》第237条: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

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保险法》第24、26条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4、 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要恰好与被

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相吻合,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况不受保险事故的影响。(道德风险) 5、 派生出的两个重要原则:代位原则和分摊原则

(1) 代位原则:包括债权代位原则和保险利益所有权代位原则

债权代位原则:是指如果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也称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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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所有权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在赔付全损后,有权获得保险单所承保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全部权利。补充:委付制度:只发生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接受委付,残值归保险人所有(且残值价值全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超出保险赔付额) 人身保险合同不适用代位原则

(2) 分摊原则:在财产损失保险中,如果存在重复保险,被保

险人得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各保险人按照其承保的保险金额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付超出部分可向其他保险人追偿,对外连带,对内比例分摊。

二、 代位求偿原则

1、 概念: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

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 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要件

(1) 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在

损失发生时要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必须是由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故所引起的;保险事故是由第三人造成的) (2) 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 3、 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时间和方式

我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均规定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or权益转让书的订立

4、 海上保险理赔和追偿实务中的代位求偿原则运用

(1) 保险人只有在赔偿了保险标的的损失后才可取得代

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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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法期末复习

风险自然灾害(雷电、海啸、火山爆发、地震、恶劣气候等)海上风险意外事故(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爆炸等)风险外来风险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渗漏、短量、碰损、钩损、生锈、雨淋、受热受潮等)特殊外来风险(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进口关税、黄曲霉素等)16、费率确定需要考虑的因素(1)船舶价值(2)船舶的种类、船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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