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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文件 制度名称 编号 施工现场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SCEG-ZD-GC-04 版本号 B/0 目 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2 编制依据 3 职责和权限 4 管理要求 5 本制度的支持性文件 6 记录 修改修改时间 页码 修改内容简述 修改人 审核人 会签: 郑焕然、米本周、罗邦明、杨健荣、李坚、陈宇、黎健、宗成宁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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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人:汤耀文 日期:2011-9-5 审核人:汤耀文 批准人:冯向东 日期:2011-9-5 日 期: 施工现场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施工现场安全与环境保护的运行管理,实现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有效管控,确保集团公司既定方针目标得以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建筑公司及项目部对施工现场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有关的活动。
2.编制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2.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粤建质〔2011〕13号)
2.4《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
2.5《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2.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 2.7《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2.8《深圳市排水条例》(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9《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2009年1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3.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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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集团生产副总裁是本制度的主管领导,负责对本制度的有效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掌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动态,配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的资源。
3.2集团总工程师是本制度的协管领导,对本制度的有效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负技术领导责任,负责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
3.3集团工程管理部是本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3.4集团经营管理部、技术中心、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是本制度的协管部门,负责依据各自部门的职责对施工现场生产安全、环境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管控。
3.5建筑公司是本制度实施的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动态,配备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有关的资源;负责对本单位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定期监督、指导、检查和考核。
3.6项目部是本制度实施的直接单位,负责项目施工管理活动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的运行控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出现的不符合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制定、实施、效果验证。
4.管理要求
为实现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重要环境因素的有效管控,本制度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三个方面规定以下运行准则。
4.1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4.1.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人员配置
(1)项目部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副组长和组员由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配置,具体要求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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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制制度》(SCEG-ZD-GC-16)。
(2)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配置: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按照安装总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4.1.2安全生产资金保障
(1)安全生产资金是指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简称“安全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折价(含购置、折旧或摊销)费用和落实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等所需的费用。
(2)安全措施费所包括的项目范围按照《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项目部应依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施工安全措施费,以及费用的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确保资金的及时到位,正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4)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前制定专项的安全措施费使用计划,经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与分包方合同约定安全措施费的,并应及时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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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方转移支付。
(5)安全措施费在使用过程中应单独建立台帐,台帐要列出安全措施费项目费用清单,财务必须单独建立发票账册,作为投入使用证明。
4.1.3施工现场目标指标管理
项目部应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依据集团公司所制定的年度目标指标和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工伤事故控制指标、文明施工、环境管理的目标和指标,并将目标管理内容进行分解,责任到人。项目部应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的具体方案和具体落实措施。
4.1.4安全教育及培训
(1)安全教育包括“三类人员”安全教育(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平安卡”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和其它安全教育培训。 (2)“三类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3)所有新工人入场必须接受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公司级、项目级、班组级教育时间分别不得少于15学时、15学时和20学时,教育内容应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项目部负责三级安全教育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教育培训的记录,要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6)项目部负责组织工人“平安卡”教育,员工必须经教育培训考核,取得“平安卡”方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平安卡”教育内容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7)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详见本制度“4.1.5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
(8)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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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施工现场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SCEG-ZD-GC-04)doc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