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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唐福珍事件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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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福珍自焚事件

【事件经过】

1996年,村支书找到唐福珍夫妇,说金华村准备招商引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用土地政策优惠,村里可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唐福珍丈夫胡昌明和村委会签订了《建房用地合同》,先后投资数百万元,建起一幢2000多平方米的综合楼,一家服装加工厂迅速开办。

据悉,在此期间,胡昌明夫妇为办理房地产手续一直奔波于政府有关部门,但由于职能部门的推诿扯皮,房地产证书最终没能获取。2005年,金牛城乡一体化后,胡昌明企业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成为历史遗留问题。

2005年7月,街道办相关领导说胡的企业用房是违章建筑,因为修路需拆除,当时只答应补偿90万元,几次调整后补偿费提高至217万元。胡昌明认为,为了企业他陆续投入700余万元,区区217万元,他实在难以接受。再者,修路本应在原路基础上扩展,而规划者却偏偏对老路弃之不用,绕了一个弯,修成弓字形,把胡昌明的企业冲掉。胡昌明看到对面同样没有任何产权证书、和乡村干部有关的楼房保留下来,心中愤愤不平,于是一直没有同意拆迁。

2009年4月份的时候,城管执法部门曾经有过一次到唐福珍家拆迁,但最后当唐福珍一家人采取了泼汽油,扔汽油瓶的方式相威胁,最后执法者撤了,拆迁之事也暂时停了下来。

2009年11月13日早晨,金华区城管执法部门再次来到唐福珍的家中强制拆除唐的房屋。唐福珍站在自己天台上多次往自己身上泼汽油,以死相争希望能够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但是执法人员并未停止拆除工作,最后唐福珍点燃自带的打火机,“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唐的数名亲人或受伤入院或被刑拘,地方政府将该事件定性为暴力抗法。

12月3号,成都市金牛区政府召开了自焚事件的情况通报会。通报会上,金牛区政府认定了胡昌明所修房屋属违法建设,金牛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拆除胡昌明违法建设,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但唐福珍自焚过程中,由于判断不当、处置不力,金牛区政府已对区城管执法局局长钟昌林做出停职接受调查的建议。

唐福珍案例分析 第 1 页 共 3 页

【法律问题】

1. 胡昌林所修房屋占地是否合法? 2. 违章建筑认定主体是否哈法? 3. 违章建筑认定法理是否得当? 4. 对胡昌林所修厂房补偿是否合法? 【法理分析】

本案中,街道办相关领导认定胡昌林所修房屋是违法建筑,同时就违章厂房的补偿不能达成一致,2007年10月,金牛区城管执法局便向胡昌明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1. 胡昌林所修房屋的占地是否合法?

占地是否合法的依据是《土地管理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章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 营、管理。基于此《土地管理法》赋予了村民委员会对集体土地进行经营和管理的权利。胡昌明所建房屋是于1996年通过村委会招商所建设,并同村委会签订了《建房用地合同》,因此胡昌林的占地行为是符合《土地管理法》。

在同村委会签订的《建房用地合同》未到期之前,在双方没有解出合同的情况下,所签的《建房用地合同》的权益不会随2005年年城乡一体化所导致的土地性质改变(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而发生改变,合同仍将继续履行;根据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胡昌林同村委会所签合同既适用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同时又受《合同法》保护。

2. 违章建筑认证主体是否合法?

唐福珍案例分析 第 2 页 共 3 页

法律没有赋予街道办及其相关领导认定违章建筑的权利。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 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由此可以判定,认定和处理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是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而本案中街道办和城管局是认定违章建筑的主体,因此,违章建筑认定的主体不合法。

3. 违章建筑认定的法理是否得当?

街道办/城管局或金牛区政府则是根据胡昌林所建厂房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而认定胡昌林所建厂房为违章建筑。而《城乡规划法》“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是指该法施行之日后的建设活动,不包含该法实施之前的建设活动,而《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本次违章建筑认定的法理不当。

4. 对于胡昌林所修厂房补偿是否合法?

和本案补偿相关联法律、法规有《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补偿的前提是不违反上述基本法。在本案中已在经认定胡昌林所建房屋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对其进行补偿的行为不符合《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同时也违背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对于胡昌林所有厂房进行补偿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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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唐福珍事件案例分析

唐福珍自焚事件【事件经过】1996年,村支书找到唐福珍夫妇,说金华村准备招商引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使用土地政策优惠,村里可统一办理房地产手续。唐福珍丈夫胡昌明和村委会签订了《建房用地合同》,先后投资数百万元,建起一幢2000多平方米的综合楼,一家服装加工厂迅速开办。据悉,在此期间,胡昌明夫妇为办理房地产手续一直奔波于政府有关部门,但由于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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